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菏泽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业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和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金融事件。

1.4适用范围

(1)因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引发的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不能解决,须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处置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金融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日常监控及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判断评估事件态势,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做到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

(3)统一领导,协调应对。全省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省政府统一指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市和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协同处置,密切合作;依据情况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稳妥处置,维护稳定。金融行业因其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理不当可能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抑制风险扩散和蔓延,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菏泽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菏泽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2.1.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形势,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确定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3)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终止应急预案。

(4)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确认和兑付等。

2.1.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搜集、分析金融业日常监控情况,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4)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5)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6)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7)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全市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2)市金融办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督促做好预案的实施工作;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有需要的,接规定程序及时组织落实好财政资金的拨付,或代市政府出具中央专项借款承诺书;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4)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5)菏泽银监分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处理银监系统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6)市公安局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

(7)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资本金动态等加强管理和监控;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根据所辖行业特点,加强对行业风险的监测分析;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事项;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9)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核。

2.2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县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各方面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根据市政府授权,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和兑付等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3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规定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等级,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3.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全省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政府、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等要求我市协同处置,且对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市内发生的,具有影响全市或波及周边地区的可能性的金融突发事件。

(4)市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对多个县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或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所涉及县区或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以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应急措施

4.1预防预警机制

(1)市金融办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参加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参加。

(2)市金融办、菏泽银监分局要建立健全覆盖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

(3)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市政府。

(4)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等部门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状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监管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的情况,及时对全市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4.2预防预警行动

(1)市金融办、菏泽银监分局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应急处置

5.1一、二级响应程序(适用Ⅰ级、Ⅱ级事件)

5.1.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授权市领导小组处置,必要时上报省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审查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市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工作分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宣传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或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各级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当地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5.2三级响应(适用Ⅲ级事件)

5.2.1由事件涉及部门和县区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工作。

5.2.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予以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3四级响应(适用Ⅳ级事件)

5.3.1由事件涉及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有关情况可酌情报告市政府。

5.3.2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信息报送

5.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

5.4.2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省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4.3报告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且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2)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6.1.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1.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评估与总结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管理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6.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的内容上报市政府;必要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6.2.3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市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市审计局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市金融办应与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7.3技术保障

7.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须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重要岗位,至少应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7.5人力与组织保障

7.5.1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督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5.3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危机能力,并对预案不断加以完善。

7.6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保障

7.6.1与周边市县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突发事件的影响和传播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7.6.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系制度。包括与周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定期对话交流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对突发事件的联合预警预防、处置等制度。

8附则

8.1根据本预案,市各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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