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我市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菏政发〔2009〕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生范围条件和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菏泽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的良好环境,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力争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县区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登记办法

(一)省内高校特困生登记。省内高校特困生的认定工作,由所在高校负责组织。省内高校非师范类和师范类菏泽生源应届特困生,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分别到生源地县区人事局和县区教育局进行登记。服务卡有效期1年。(二)省外高校特困生登记。非师范类省外高校特困生认定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师范类由教育部门负责。特困生认定工作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特困生在校时没有申报的,需提供就业报到证、生源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非师范类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县区人事局审核登记,师范类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县区教育局审核登记,菏泽开发区生源毕业生直接到市人事局或教育局审核登记。县区人事局、教育局审核后,将本县区特困生情况汇总分别报市人事局、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三)省内外高校特困生在人事、教育部门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帮助特困生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发放求职补贴。从2009年起,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校时未申报的特困生,回生源地报到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发放人数由市人事局和市教育局负责确定,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生源所在地人事局和教育局。具体由市、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负责发放。

(二)提供岗位援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特困生。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各级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有相关推荐政策。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县区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菏政发〔2008〕18号)规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毕业生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五)加强就业培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特困生的特点和就业需求,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凭素质技能实现就业。未就业的特困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强化就业服务。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推荐成功1人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七)实行特困生择业服务“一卡通”。特困生在全市范围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困生要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切实转变就业观念,自主择业,主动创业,尽快改变家庭经济状况。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特困生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关爱特困生就业手拉手”援助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特困生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献爱心,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帮助特困生就业。对积极接收安置特困生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

(二)实行县区政府解决特困生就业问题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保证每一名需要帮助就业的特困生顺利登记,及时得到帮助,并在登记后1年内落实就业单位。

(三)建立特困生就业情况报告和督查制度。各县区、各高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困生就业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特困生的就业工作。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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