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8 | 失效日期:2015-02-28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用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和其他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
(一)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市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市级财政专户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融资担保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各项捐赠建设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的监管、工程结(决)算资金审批以及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评审监督。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根据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提报项目资金来源,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项目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核通过:
(一)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
(二)资金筹措方案不合理的;
(三)上级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难以落实的;
(四)举债资金未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八条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实施。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和工程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并提交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或政府招标采购控制价,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预算控制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
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准安排资金,
第三章结(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专管员进行现场监督。专管员有权调阅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项目需要现场签证的,应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和财政专管员进行现场审核认定记录在册,对未经审核认定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组织施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预算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六条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将完整结算文件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竣工结算须按规定预留项目总价款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项目结算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评审批复。
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结(决)算作出审计结论的,财政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以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项目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交由有关部门经营管理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依法暂缓或停止支付项目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未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
(三)未实行财政评审和政府招标采购的;
(四)有其他财政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对截留、挪用、贪污项目资金及因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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