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增量扩容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增量扩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字〔201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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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增量扩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1〕143号)精神,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经济战略转型发展,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增量扩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每年增加不低于1000家企业的目标,公开征集全市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逐步扩充“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企业库,确保到“十二五”末入库企业达到5000家。通过不断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助推期”企业融资满足率不低于50%。
二、工作措施
(一)公开征集融资意向企业。每年3月份,市金融办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向全市征集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到公告的联系地点报名,并提供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银行对报名企业提供的资料评估后确定支持与否并对确定支持的企业汇总报市金融办。各银行机构每年新增支持的企业数量下限由市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助推领导小组”)确定。
(二)建立企业库动态管理机制。按照企业融资条件成熟度,将入库企业划分为“助推期”企业和“辅导期”企业,分类实施金融服务。每年2月末,各银行对本行“助推期”企业(包括新入库企业及调整后的在库企业)进行梳理筛选,对一直未获得融资支持的入库企业,按照50%的比例交由市金融助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他银行间进行再分配,并由接收银行纳入辅导库进行重点辅导。经辅导,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转入助推库进行管理。各银行应就本行“助推期”企业和“辅导期”企业变化情况及时报市金融办。
(三)完善助推担保支持体系。鼓励市内具备资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采取独保、共保或分保的方式重点为入库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各银行应加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积极为其推荐优质企业,共享企业信息,加大合作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担风险。
(四)建立助推奖补考核机制。市财政对参与助推计划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1〕132号),优先予以业务奖励或风险补偿。同时,各银行机构对助推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各银行机构在筛选确定入库企业时,要重点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转型发展的要求,严禁入库“两高一资“企业。在入库企业划型上,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构成上,一般按照2:3:5的比例确定中小微企业数量。
(二)建立完善入库企业数据库。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本行“助推期”和“辅导期”企业库的管理,完善企业信息并及时调整分类,按时向市金融办报备入库企业变化情况。市金融办要分类建立健全全市入库企业信息档案,及时调度入库企业变化情况并调整入库企业数据库供银行机构随时查询。对没有纳入财政部门企业财务快报信息系统管理的入库企业,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建立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机制,按期报送企业财务数据信息。
(三)加大入库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不断修订完善本行助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与支持企业的联络沟通机制,加大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强化对入库企业的融资支持,定期报告支持进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开拓担保市场,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与入库企业的联系,实现互信合作的共赢目标。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市金融助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助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狠抓落实,合力推动助推计划向纵深发展,加速我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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