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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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大对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现就进行支持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支持农信社发展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多年来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着金融主力军的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共有营业网点208个,在编员工2191人,存款余额261.95亿元,市场份额11.48%,是全市覆盖面广、资金规模大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农发展163.21亿元,支持重点项目5.11亿元,小微企业贷款109.83亿元,支持民营企业贷款74.1亿元,上缴利税1.05亿元,在服务农村、关心农业、帮助农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要从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全局角度,充分认识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村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本着来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的原则,鼓励财政性资金、各类涉农资金、社会保险资金、公积金、养老金等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落实相关政策,配合农信社改革发展
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既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活力,更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认真落实农信社改制相关政策
农村信用社改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改制主体是各级农村信用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用社改革发展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一是在土地、房屋确权、相关证照的办理工作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法妥善解决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依据相关政策,继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和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步伐。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名录、产业行业政策,为信用社金融服务企业提供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抵质押登记输程序,积极为信用社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创造便利条件,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在辖内吸引战略投资企业,通过认购股权和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进行改制。
(三)帮助做好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置工作
不良贷款的清理处置是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中难度最大也是最为关键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一是对逾期国家公职人员贷款进行协助清收,对拒不还贷的进行行政和法律清收;二是对乡镇、村组集体贷款,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落实债权、组织清收工作;三是对集体承贷、农户使用的贷款,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积极帮助清理;四是对政府承诺贴息的调产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蔬菜大棚贷款等,要按照承诺按期足额予以贴息。
三、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基础性工程。逃废债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金融企业的稳健经营带来极大威胁。
(一)规范企业改制,依法维护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业整合中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企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业整合中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各种改制行为,在推进企业改制过程中主动调查了解,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相关情况,明晰企业债权,不得搞假破产、真逃债,坚决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变更税务登记、产权转让等方面,要强化监督,防止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发生。
(二)搭建信用平台,完善信用体系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信用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快诚信大同建设步伐,倡导诚信意识,惩戒失信行为,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信用社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外围环境。
(三)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净化金融环境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对重点案件要进行立案处理,明确办案责任人,依法打击逃废债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依法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进行打击;各级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解决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自贷、介绍、担保的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以打击逃废债为突破口,加强我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四、依法稳健经营,服务地方经济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完善服务设施,丰富金融产品,精简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城乡民众日益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防控,确保稳健经营;要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的市场定位,加大支农、支小、支微、支实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好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在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企业增效、个人增收、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多赢目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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