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构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为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创建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晋城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市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

由市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对全市金融稳定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领导,确定金融稳定工作重点,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重大金融事件和金融风险通报制度;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督促全市金融工作,确保全市金融稳定健康运行。

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赵沂旸副市长

副组长:王克平市政协副主席、市金融办负责人

李志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保根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行长

王中秋晋城银监分局局长

成员:徐民生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裴余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秦李芳市发改委主任

郭治琛市财政局局长

庞良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徐双荣市住建局局长

郭彦明市审计局局长

李智星市物价局局长

王庆和市统计局局长

王宽市工商局调研员

谢补庆市经信委副主任

赵建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万虎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徐民生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办理协调小组会议的有关事项,编发相关文件和信息,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收集和交流有关信息,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四、会议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办公室通知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单位与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五、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金融稳定工作,组织协调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处置,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1.掌握全市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对全市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协助晋城银监分局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2.加强同银监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工作,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评级资料,是人民银行风险监测、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金融新产品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各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3.通报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改革的新情况与宏观调控政策。

4.通报全市金融运行状况、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综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对金融业的影响,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加强对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监测分析和防范。

5.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6.通报全市稳定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

(二)晋城银监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同时应定期通报以下内容。

1.通报全市银行业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地方法人银行类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判断风险点发展趋势,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晋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及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市发改委。通报全市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作出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四)市财政局。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挤提存款、保证金、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况,与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订处置方案;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五)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虚假信息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征得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用公开媒体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宣传的案件进行查处。

(六)其他成员单位。

1.市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加强对全市经济与金融发展及金融风险的前瞻性研究。

2.市经信委要通报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提供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和数据,共同研究、制定涉及金融资产,特别是国有金融资产处置的政策。

3.市住建局要通报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研究。

4.市工商局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5.市审计局要通报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特别是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知金融监管部门。

6.市物价局要向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要生产资料、消费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商品物价变动走势及对我市经济金融的影响,规范金融机构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

7.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8.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厉查处金融系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9.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资产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对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六、信息交流、反馈

协调小组会议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形成《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或《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对会议形成的决定,以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各成员单位可通过专人取送、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如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协调小组领导报告。在信息交流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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