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2〕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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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
《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
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有效提升我市金融存量资源的潜在效能,更好地调动各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借鉴外地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把握的原则是:坚持突出贡献;鼓励创新;具有可操作性;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二、考核对象
1.考核的金融机构对象为:经银监部门批准,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存款、贷款业务功能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类银行贷款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2.市级金融监管服务机构:指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晋城银监分局。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各金融机构年度向我市辖区内发放的各类生产建设性(含省、市、县重点工程)贷款余额和表外融资净增加额、增长比例、贷存比增长比例和新增银行机构。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的考核
1.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分为贡献性指标、创新性指标、贷存比指标和服务性指标。
2.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为:贡献性指标75%;贷存比指标10%;创新性指标10%;服务性指标5%。
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综合得分为:单项指标考核实际得分乘相应权重系数的相加之和。
3.贡献性指标考核计分办法:
各被考核对象当年贷款余额和表外融资净增加额达1亿元,增长比例达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预期目标的,计100分;贷款余额和表外融资净加增额每增加1亿元,加1分;贷款余额和表外融资净增加额增长比例每再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累计累加。
4.贷存比指标考核计分办法:
被考核对象本系统当年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的计100分;在此基础上每再提高1个百分点,加10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超1个百分点,加20分;累计累加。
5.创新性指标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对象当年每增加1项创新性金融产品并增加投资额达5000万元,计基础分100分;每增加1个创新性产品,加1分;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加1分;累计累加。
6.服务性指标考核计分办法:
服务性指标按实有营业网点计分,每5个营业性网点(具有存款、贷款和结算功能)计1分,累计累加。
7.自主经营程度加分:
总部设在晋城辖区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以上4项指标考核结果得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
(二)对金融监管服务机构的考核
1.对晋城银监分局的考核按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程度和新增金融机构两类指标进行,分类计分办法:
①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程度计分办法:年度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净增加额达10亿元,且增长幅度达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预期目标,计100分;贷款余额再增加1亿元,加1分,增长幅度再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累计累加。
②新增金融机构计分办法为:新增1个市级总部银行机构计50分;新增一个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计30分;新增一个县(市、区)级总部银行计30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每挂牌一户计25分;累计累加。
2.对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的考核计分办法:
按考核获奖的金融机构实际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认考核分值。
五、考核激励
1.市政府设立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新增银行贷款、新增银行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开发金融产品等金融增量发展业绩的扶持与鼓励。
2.依据考核结果,贡献性指标和贷存比指标得满分的为奖励对象,根据得分高低,依次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
3.市政府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被考核单位在次年10日内将上年度考核指标的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晋城银监分局。由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晋城银监分局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审核结果报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核准考核结果并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和市长批准后实施。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12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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