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晋政发〔2014〕24号),现发布《晋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之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规定除明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各县(区、市)的投资项目由县(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晋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省管河道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河流、市管河道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生物质(含农林剩余物、生活垃圾、沼气等生物质)发电、燃气发电、6兆瓦以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外,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跨市的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的公路项目、市级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和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市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在市城区范围内的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五条的规定核准。

以上范围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有规定执行。

涉及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目录中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包括普通县级政府、县级市政府、区(市辖区)级政府;省内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省内出台的开发区管理政策执行;我省转型综改试点县、扩权强县投资主管部门享受与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核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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