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服务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4〕28号
颁布日期:2014-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服务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服务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晋中市加强服务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规范服务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完善的服务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社会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11〕101号),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报告、论证、测绘、评估等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共22项,对应的审批事项涉及部门9个,即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经信委、园林局等。

(一)服务于发改委审批的5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及报告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二)服务于住建局审批的5项: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

(三)服务于水利局审批的4项: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设计文件、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防洪规划设计报告;

(四)服务于人防办审批的2项: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核;

(五)服务于国土资源局审批的2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价格评估;

(六)服务于规划局审批的1项:编制选址报告;

(七)服务于环保局审批的1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服务于经信委审批的1项: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报告表;

(九)服务于园林局审批的1项:编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创新中介服务方式

(一)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内容。从公开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等方面改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实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公开承诺。相关审批部门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作出时限承诺,超过规定服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列入公开承诺名录。二是优化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机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更多优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参与市场竞争,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评审环节的收费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三是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主管部门发挥对市场培育的指导作用和对中介服务的监管作用,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避免中介机构过度服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淘汰机制。

(三)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凡为我市行政审批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服务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到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进行信息登记,以录入信息库。

1.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的内容

中介机构的名称、服务事项、资格资质、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及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2.中介机构办理信息登记的基本要求

(1)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从事某种特定中介服务的资质(格)证明;

(3)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满足工作需要;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条件。

3.项目单位已选信息库外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通知该中介机构及时补办信息登记。

4.进行信息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在市政务大厅及相关办公场所公开公示。

(四)实行服务公示制度。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服务、业绩、诚信等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在市政务大厅、专业大厅、县(区、市)政务大厅等有关服务大厅公示,方便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1.排名办法。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服务、业绩、诚信等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按考核结果分值排名。排名每季度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动态调整,首次排名按中介机构公开承诺的指标,以后排名按实际考核指标。

2.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较差名单。

(1)对委托方进行诱导、欺骗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公共利益的;

(2)不按执业规程或合同提供服务,及隐瞒可能对报告结论或委托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的;

(3)以回扣等商业贿赂形式、低价恶性竞争、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4)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5)明知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仍出具虚假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6)违反政务大厅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或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7)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

(8)违反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流程规定的。

3.列入较差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建议政府投资项目不予选择委托。

(五)实行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制度。项目单位根据公开、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目录,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指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实行并联办理制度。审批所需的前置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并联办理,同步进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咨询服务时,应一次性告知各阶段需要办理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

(七)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提供服务成果,具体办结时限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因特殊情况延期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八)逐步建立统一服务平台。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优先选择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大厅,现场提供服务,建立行政审批平台与中介技术服务平台“双轮”驱动的新型服务机制。

三、规范中介服务办理流程

(一)实行执业公示

社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围绕建设效能政府的总体目标,积极主动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要建立完善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简化服务流程,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注明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做好咨询服务

1.联合咨询。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提供咨询引导服务、受理项目单位联合审批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联合审批各阶段需要办理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咨询。项目单位提出委托需求时,中介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

(三)具体办理要求

1.相关中介服务对应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的不同阶段开展,对没有前置条件限制的可以提前开展,但不得推后办理。

2.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委托双方签定委托服务合同,并约定服务标准、收费、时限等内容。

3.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低限收取,没有指导价标准的,按双方约定收取。

4.中介服务完成后,相关审批窗口填写《中介服务绩效考核表》,交项目单位评议打分、签字确认,并对其服务质量打分后将考核表交市政务大厅业务科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四、建立中介机构绩效考核制度

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业绩、能力、作风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排名推荐的主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中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等级考评的内容之一。

(一)考核机构。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牵头,聘请第三方社会考评机构,从考核指标制定、考核信息搜集、考核等次评定等方面进行全过程考评,对社会中介机构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二)考核指标。包括服务办理时限、收费额、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纪律、配合工作等,具体由市政务大厅、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第三方社会考评机构细化并量化具体指标。

(三)考核信息搜集。由第三方社会考评机构根据考核指标分类搜集信息,市政务大厅、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四)考核评定。第三方社会考评机构汇总考核信息后,根据每年年初制定的考核指标进行初步考评,并将初步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在初步考评结果基础上再参考各相关单位意见,给出最终考评结果。

(五)考核周期。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不佳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提醒、警告等;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随时提醒。

五、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行业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按照流程再造、建设效能政府的总体要求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加强本行业社会中介机构考核、评估、监管的具体办法,强化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培育良性运行的中介市场。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公示、通报制度,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公示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承诺,通报优秀名单和较差名单,营造全社会关注、共同促进中介服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务大厅牵头,中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配合,成立规范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问题,完善措施,加强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务大厅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督促检查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国有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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