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3〕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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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3〕65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市)、开发区要结合我市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和转型综改试验区的目标,着力发展高新技术、智力密集型等产业,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订以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就业计划。
二、健全完善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协调机制。从2013年起,每年年初,市就业工作领导组要专题研究部署基层服务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掌握各项目年度开发计划、报名选聘、项目实施、政策扶持及就业质量等情况,加强对各基层服务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三、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确保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五、试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从2013年起,通过公开择优的办法招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到2015年做到每个乡镇配备1至2名农业技术推广特岗人员。服务期限暂定为三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暂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政困难县,由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再给予补助。
六、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照山西省政府的安排,在年内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基层服务试点工作。
七、要根据城市治安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开发治安协管等岗位,采用公开考试招聘,定岗不定编,签订劳动合同,财政负担费用的办法,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鼓励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的(2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20%的),经信、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经信部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人均5万元的额度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由财政全额贴息。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从2013年起,全市每年组织至少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十、调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当年的1月1日调整到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有关部门要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创业培训后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安排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入驻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同级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分别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
十二、将城乡困难家庭、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三、对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生)在我市实现就业的,可持就业证明或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明等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实现自主创业的,可持创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登记表)、毕业证书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十四、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校园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校园,会同各高校做好岗位征集、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及政策指导等工作。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到对口援疆地区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纳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十五、在全市逐步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办法,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指导、监管力度,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十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衔接机制。教育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实名制台账,实行“一对一”就业服务。
十七、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逐步形成就业、招生和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考评机制,指导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八、建立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县(区、市)就业工作领导组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将高校毕业就业率、就业资金保障列入对各级政府、部门、高校和相关国有企业的重点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同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从2013年起,市政府每年要组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九、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就业形势、择业观念、就业政策和就业创业典型宣传活动,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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