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确保机场飞行安全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确保机场飞行安全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函〔2016〕9号 ---|--- 颁布日期:2016-02-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确保机场飞行安全的通知 临政办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确保机场飞行安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函〔2016〕9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确保机场飞行安全的通知
临政办函〔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人机(含热气球、滑翔翼)应用日趋广泛,飞行活动日益频繁,近年来国内民航飞行器与无人机冲突事件不断发生,无人机对民航运输飞行安全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为防范无人机对航空飞行造成事故影响,加强临汾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现就加强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资质,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所使用的无人机应获得适航许可证;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禁止在依法划定的临汾民航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机放飞活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机飞行的安全监管。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无人机飞行对民航飞行安全造成的风险。
二是加强监督和协同联动,严密防范、及时劝导和制止净空保护区内未经民航部门许可放飞无人机的行为。三是对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2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