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库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库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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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库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从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打造与一流省会城市相适应的投资服务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目录库的建立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目录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从目录库中选取。入库中介机构较多的,按5-6家建立一个子库,轮流从子库选取。
二、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范围及事项
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均应实行目录库管理。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项目,鼓励并引导其从目录库中选择中介机构服务。
我市先行在市发改、国土、环保、园林、人防、水务、房管等7个部门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机构目录库。具体事项为:
市发改委建立可研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三类中介机构目录库;市国土局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目录库;市环保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目录库;市园林局建立园林绿化设计机构目录库;市人防办建立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库;市水务局建立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等中介机构目录库;市房管局建立房产测绘机构目录库。
三、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和时限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对中介机构服务的质量、时限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其提升服务水平。实行土地前期工作整体打包统一出让制度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项目属于省、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服务时限压缩一半。
四、中介机构委托选取方式
(一)依法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项目的,应在入库中介机构中公开招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分别采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
(三)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其他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目录库中至少抽取3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实行土地前期工作整体打包统一出让制度的,由国土局在相关中介机构目录库随机抽取。
(五)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编制和审查服务。
五、中介机构目录管理实施要求
(一)项目单位已委托目录库外中介机构进行服务的,继续履行合同即可。如有新的项目,从已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目录库中随机选取。
(二)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并对入库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三)中介机构目录库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移出目录库;严重违法或违反招投标入库条件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入库。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
(四)中介机构目录库每年调整一次,由各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作出。考核调整情况及时报市政务办备案并公布。实行土地前期工作整体打包统一出让制度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服务,一年内二次拒绝服务的,移出目录库,并且一年内不得入库。
由市政务办牵头做好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完善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相关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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