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0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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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我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未经处理直排渗滤液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电力、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企业,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基本情况,严肃查处钢铁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
3.开展电力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运行情况。
4.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相关企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违法行为。
(三)全力推进COD减排,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及主要污染物排放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1.检查范围
汾河流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
2.检查重点
(1)企业日均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是否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月进行水污染物排污申报;
(3)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放口标志;
(4)国控、省控重点排水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5)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做到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7)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3.检查要求
(1)进一步强化排水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水污染物排放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规范排污口、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对所排放工业废水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2)凡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私设排污口的,坚决予以取缔;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依法查处。
(3)对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流域,挂牌督办,追究监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荣彤(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喜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朝彬(市经委副主任)
王清河(市建管委副主任)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韩飞(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五棉(市工商局调研员)
许德茂(市环保局副局长)
任远(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小平(太原铁路局处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许德茂(兼),副主任:武元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全面整治
环保、发改、经济、建管、监察、司法、安监、供电、工商和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并落实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
发改委负责按照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未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停止核准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法律援助。
建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日常运行进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污染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工商注册登记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停运措施。
(三)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执法意识,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促使企业树立环保守法意识。
(四)加强社会监督
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日常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实施后督察制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加大舆论监察和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9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电力行业、重点流域排污企业环境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
(三)考核总结阶段(8—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流域专项执法行动进行考核验收,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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