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忻政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5〕13号),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目录中涉及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进行划分,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忻州市2015年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31号)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在忻州城区建设的项目,按市政府划分的城市建设管理区域,分别由忻州市、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属于县(市、区)核准、备案权限内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忻州经济开发区及原平市、保德县(省转型综改试点县、扩权强县试点县)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核准、备案权限。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忻州市2014年本)》(忻政办发〔2014〕120号)即行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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