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12〕11号
颁布日期:2012-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忻政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两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对象

市、县(市、区)两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对象包括: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在建审计

1、对建设程序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有关建设程序,前期准备工作文件是否齐全、合法。

2、对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审查资金筹集的合法性和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前期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3、审查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概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多列、少列概算问题。并分析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的原因,确定其影响程度。

4、审查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数量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5、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计。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对以中标价包死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复核。

6、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和项目法人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管理是否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地执行。

7、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收支,是指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8、审查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工程建设与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是否有效。

9、审查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按照批准概算内容建设,概算投资控制是否有效,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10、审查工程建设与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存在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有无重大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1、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原批准内容如期建成进行审查,重点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无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2、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查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对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审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5、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对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审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审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投资绩效审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开展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绩效审计。

1、重点审查项目竣工后的效益情况,项目投入生产和运营后能否按原设计能力达产、达效。

2、审查项目有无因决策失误而导致项目投产后无效益或不能发挥投资效益。

3、审查项目有无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投资效益的问题。

(四)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要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三、审计结果的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要严格按照《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事关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布审计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审计组织实施

(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住建、规划、经信(国资)、环保、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的,经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对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及时将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在公布前告知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对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把关。审计机关组织和聘请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四)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五)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自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在建设期间,有关项目资料须送审计机关一份存档备案。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或者交付使用三个月之内,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对故意拖延或拒不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建设资金管理及拨付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竣工决算审计前装饰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65%,其它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75%。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进度评审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出具评审结果报告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审计结论是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最终依据。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审计报告,经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三)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多付工程价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6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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