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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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4〕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目录中涉及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进行划分,同时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下放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进一步下放。现将权限划分情况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准权限划分:《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仍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规定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本通知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忻州市2014年本)规定的权限执行。
二、备案权限划分: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部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企业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三、在忻州城区建设的项目,按市政府划分的城市建设管理区域,分别由忻州市、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属于县(市、区)核准、备案权限内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四、忻州经济开发区及原平市、保德县(省转型综改试点县、扩权强县试点县)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核准、备案权限。
五、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及住建、国土、环保、银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银监会等五部门《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的要求,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改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协同监管。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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