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4〕24号),现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属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执行《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本文件中不再重申。
按照规定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社会团体)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阳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同时废止。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库:跨县(区)非跨市、非省主管河道上建设的小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域境内、非省主管河道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县(区)非跨市河流、跨县(区)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域境内的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跨县(区)非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域境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家和省级核准(燃煤热电、燃煤背压热电、生物质发电、燃气发电、6兆瓦以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等)的项目外,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域境内项目由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天然气:企业投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子站项目(含外资)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家和省级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国家高速公路网外干线、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跨市公路、涉及收费的公路)的项目外,跨县(区)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域境内公路项目由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跨市、长度在500米以下的独立公路桥梁、遂道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区(城区、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区(城区、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跨市供水项目、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它城建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城区、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五条的规定核准。
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有规定执行。
注:
1.本目录仅为省下放到市级核准项目目录,不包括国家和省核准目录,在具体项目核准工作中,要同时参考国家和省核准目录。
2.市经济开发区按照省内出台的开发区管理政策执行;平定县(扩权强县)、盂县(扩权强县)、郊区(省转型综改试点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核准权力。
3.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社会团体)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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