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五大战略重点”决策部署,加快“主攻产业园区化发展、集群化招商”步伐,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在全市工业产业升级转型中的核心作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工业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现结合《运城市“5+15”工业园区集群化发展主攻产业设计方案》的工作规划,就金融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目标

产业集群化发展是我市利用后发优势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5+15”园区建设是促进全市产业升级转型、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实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支撑。大力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对于培植税源、扩大就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5+15”工业园区主攻产业集群化发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工作举措,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市金融办、经信委要及时公布和更新“5+15”园区集群化发展的主攻产业定位、链条设计、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紧扣我市产业集群化发展要求,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企业和项目为载体,以支持产业集群为主攻方向,将金融资源向“5+15”工业园区重点倾斜,每家金融机构至少要服务一到两个产业集群,并与之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满足集群产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等各个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特别是要确保重点产业集群贷款余额年均增幅在30%以上,促进重点产业集群规模快速增长,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园区产业集群信贷总量达到全部贷款的70%以上,把集群产业打造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绝对主力,使园区企业成为银行业的核心客户群,实现政银企各方多赢的工作目标。

二、整合金融资源,完善服务体系

(一)优化现有金融业发展布局。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按照我市产业集群的地域布局和行业分布,调整分支机构布局,延伸服务网点,拉长金融服务链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产业集聚区设立特色支行、专业支行或信贷专营机构,并配备、配强熟悉我市产业集群发展政策的职业经理人,建立客户经理与重点企业、重要经济部门的定期沟通和联系制度,增强为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发挥其内部资金管理作用。

(二)积极引进埠外金融机构入驻。要更加重视金融招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要组建金融招商工作小组,研究制定金融扶持政策,不定期组织到“京上广”、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金融机构相对集中的城市考察取经,宣传推介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大力吸引埠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担保、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入驻我市,特别是要大力吸引金融区域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在我市设点,给予政策优惠和入驻奖励,引导其在我市产业聚集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不断完善我市金融机构体系,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协调发展、功能互补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支持设立新型融资机构和中介组织。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在工业园区周边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引导民间资本以股权、债券投资等形式进入产业集群。积极引进和创建服务于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的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金融仓储、投资咨询、金融资讯、律师、会计等中介组织服务园区企业的融资需要。

(四)强化对园区企业的增信和信息服务。通过融资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公布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节能环保、人才技术等信息资源,建立针对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提高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实现资源共享。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要建立完善为园区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创设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各行业协会要倡导抱团增信,推动加强行业内园区企业的合作互动;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园区企业融资增信能力。

三、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一)争取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5+15”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研究,积极争取上级行对我市的授信规模和服务支持,将信贷资金向产业链条完备、集约化程度高的集群企业倾斜。

(二)创新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研究产业集群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需求、融资特点,探索推广存货和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标质押、土地流转贷款等新型信贷品种,构建“企业+担保+保险+财政+银行”、“银行+政府推荐+财政贴息+企业”、“银行+产业引导基金+龙头企业”等融资服务链条,发挥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整体效应。大力发展商业承兑汇票、金融租赁、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业务,为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多样性的融资服务。

(三)改进融资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弱化对传统抵押担保物的要求,加快研究制订符合产业集群运作特点的融资服务模式,探索依托核心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的新型融资服务模式。对集群内部以产业链为载体或购销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企业可探索实行整体授信,对产业链上的关联企业信贷资金给予通盘考虑,实行封闭式的资金注入模式。同时,要根据我市集群产业的成长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变化,合理调整贷款期限、结构,增强贷款利率的浮动弹性,对不同产业和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融资利率。

(四)优化协作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错位发展,差异竞争,优势互动”的发展思路,分层次、多方位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担保公司要创新担保方式,利用同一产业集群内企业关联度高,相互间信息较为透明的优势,积极在集群内开展担保互助及联保等业务。保险机构要创新保险产品,积极与银行开展保险代理、资金融通合作,探索开发贷款保险业务。同时,要让总公司关注了解运城的发展态势、项目优势,争取能够把保险资金运用到我市园区产业集群项目上来。

(五)拓宽融资渠道。市金融办要积极推动拟上市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各银行机构对产业集群中的大型核心企业要引导和帮助其发行短期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对产业集群内处于初创期的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可积极尝试通过引入外部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对产品市场较好、发展前景广阔、处于产业链中下游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帮助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支持其在我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引进或成立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吸纳更多民间资本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六)灵活审批管理。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产业集群化发展特点,探索改进授信业务流程,实行差别授权和权限弹性管理。要建立优质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制度,适度简化审贷流程,提高办贷效率。要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大型项目建设的大额融资需求,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实行总分行三级联贷或给予银团贷款。要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工厂”模式,制定适合产业集群特点的中小企业服务策略、贷款营运与管理模式。要制定支持集群产业的信贷管理考评办法,建立和完善与园区企业相适应的信贷管理、营销、业绩考核和问责免责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营销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客户,提高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

四、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政策激励

(一)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企业信贷融资的杠杆作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产业集群的整体战略思路,把现有的财政扶持企业发展各类资金,向园区主攻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倾斜,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改委的项目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经信委的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局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委的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等都要向产业园区集群化的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融资的杠杆作用。

(二)建立金融支持产业园区发展的风险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加大投入,参股和控股部分融资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分别出资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设立银行业支持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支持园区企业而形成的贷款损失,可每年从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分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园区企业“助保金”制度,“助保金”由企业缴纳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贷款额的2%缴纳助保金。

(三)建立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的激励办法。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运城市融资平台网的作用,定期通报产业政策,产业集群发展动态,园区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化的发展情况。要按照《运城市信贷融资考核奖励办法》和《运城市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投放总量大、增速快的金融机构和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效果显著的保险、担保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的信贷投放。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分局及各金融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季度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例会制度,及时解决园区产业集群化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解决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融通、信用环境建设、中介服务、金融债权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和问题。

(二)强化银企合作。市政府金融办要牵头有关部门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银保企洽谈会,坚持经常性地开展“金融下乡、送贷入企”活动。市人行、银监分局要对金融机构服务园区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加强指导督查。各金融机构要定期汇报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以及支持效果情况。

(三)提升行政效能。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工商、质监、住建、国土等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企业信贷融资、集群化重组、变更登记、资产登记等方面,提供公正、详实的相关手续,降低收费标准,为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高效、便利的行政服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