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部分指标调整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部分指标调整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部分指标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部分指标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运城市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部分指标调整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目前,全市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部门监管职能调整基本到位,为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目标和任务部分指标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负总责、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总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预防为主、群众参与的工作思路,坚持治标与治本、整治与规范、打劣与扶优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调整后目标和任务
(一)重点环节目标任务
1.农产品种植的监管目标任务
初步建立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工作目标的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体系,信息报告、协管网络应延伸到村级;积极打造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放心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逐步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市级以上监测不合格农产品查处率100%;创建、评定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基地(企业)20家以上。
工作措施
(1)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农药登记制度、经销台帐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药行为。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通过努力,农资经营单位基本实行登记、建立经销台账、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无经销和使用禁用农药行为。
(2)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制订完善主导农产品标准、生产操作规程,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立生产档案,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通过努力创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得到推广。
(3)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初步建立。以蔬菜(水果)为重点,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完善生产过程中的农事活动,特别是使用的农药品种、浓度、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对象等,并对档案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产地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努力,“三品一标”农产品追溯管理初步完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果业发展中心
2.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安全监管队伍体系,信息报告、协管网络应延伸到村级;积极加大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投入品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兽药、鱼药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畜禽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生鲜乳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工作措施
(1)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制。健全覆盖畜禽水产品和养殖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使用及畜禽饲养、运输、屠宰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的监管责任意识,完善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网格化责任体系。
(2)做好三个专项整治。一是深入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二是切实做好“瘦肉精”的排查防控专项整治;三是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调运动物的监管。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力度。
(4)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规模养殖企业的养殖档案建设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各种记录档案建设,做到畜产品生产、购销等记录齐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购销等记录齐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
3.屠宰环节的监管目标任务
加强对定点屠宰厂规范建设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屠宰企业动物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肉品检验检疫率达到100%;县城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6%以上。
工作措施
(1)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屠宰厂(场)生产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对私宰户和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作为重点对象严密监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有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瘦肉精肉等非法行为,严格检查屠宰厂(场)畜禽进厂(场)、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肉品出厂(场)等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4)建立肉品质量追溯体系。进一步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强化肉品质量监管,形成本地肉品流通从屠宰,批发到零售终端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肉品质量追溯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
4.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目标任务
食品生产企业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建立食品添加剂自查报告制度;食品小作坊,持证生产,许可登记率达到98%,从业人员须持证(培训证、健康证)上岗率达到98%。坚决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和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查处结案率100%。
工作措施
(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引导、扶持、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争创名牌企业、生产品牌食品,严厉打击制造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2)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食品质量标识制度。确定鲜乳及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食醋、白酒等重点品种产品追溯,建立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一体的追溯系统,实现三环节原产地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追踪验证,问题倒查溯源。实行食品质量标识审查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标识实行出厂前审查把关,将食品标签标注、产品条码、质量认证标志等确定为食品质量标识内容,实现食品质量标识管理源头治理。
(3)建立食品生产监管基础信息库。把食品生产环节纳入全市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基础信息库。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格式化检查记录,首先对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醋、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饮料、罐头、糕点、蜜饯等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信用建设信息、违法处罚信息等采集输入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库,逐步扩大到其他食品。
(4)积极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建设。
围绕食品企业诚信自律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好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率先在国家、省、市名优产品企业及肉制品、食醋、白酒产品行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
5.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目标任务
食品经营主体亮证经营达到98%,从业人员持证(培训证、健康证)上岗率达到98%,监督检查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结案率达到100%。
工作措施
(1)规范日常监管工作。建立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工作目标的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报告、协管网络应延伸到社区和农村;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任务,形成分区划片、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络。加大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肉及肉制品、食用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和大型市场、超市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
(2)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台账管理、进货查验、批发经营企业销货记录、如实标称、培训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退市、安全贮销、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事故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大型中型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记录经营全过程。
(3)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积极开展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和食品标签标识、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各个方面,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控制一般隐患,杜绝重大隐患,积极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积极加强诚信建设。
以大型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单位为重点,全面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各类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通过在经营单位门口悬挂信用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诚信评价结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
6.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目标任务
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96%;实行城乡红白喜事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96%以上;从业人员持证(培训证、健康证)上岗率达到98%,监督检查率达到100%;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6%;案件查处结案率达到100%。
工作措施
(1)加强对餐饮企业的规范管理。推进大中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对城乡早餐夜市、对小餐饮店、小食品摊贩、小饭桌等从亮证经营、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体检等规范整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2)加强早餐夜市、群体聚餐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政府放心餐工程”进社区、进学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密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深入开展高风险品种治理,严格落实各项规范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对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食醋、白酒等高风险品种进行治理,严格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台账登记、规范使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4)加强诚信餐饮建设。开展大型、中小型餐饮单位诚信建设工作,大力宣传“菜品检验人品,诚信决定生存”、“用道德良心,做放心食品”的理念,积极推进“透明厨房”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
7.城乡集贸市场食品规范管理
科学规范设置集贸市场,市场管理规范,摊位摆放整齐;食品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并持有健康证明;设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积极开展自我管理、快速检测工作;严格管理活禽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城乡区域主干道基本无占道经营食品、农产品现象。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在与城市主干道连接的小街小巷10米以内摆摊设点;严禁在批准设置的早市、夜市外从事露天餐饮加工。
城乡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食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集贸市场分为早市、夜市、集市等,包括各类专业性、综合性市场,以及各种定期不定期的民间庙会、物资交流会等。
工作措施
(1)规划建设一批高标准城乡集贸市场。对集贸市场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大力投资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市场设施升级改造。整合一些小摊点市场设置早(夜)市,限定地点、限定时间、限定经营范围和品种,进行规范管理。
(2)加强监管。按照“全面整顿、重在规范、备案管理、确保安全”原则,住建部门负责市场规划设置工作,城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药监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备案管理、培训体检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
(3)各市场开办者要认真履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全方位市场巡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商品质量进货查验、食品市场准入、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食品安全联络员等自律和管理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
(二)基础管理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履职履责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陈竹琴副市长为组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设在市食安办,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陈汪利任市创建办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抽调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突出的人,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创建目标。
(1)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市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创建工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的范畴,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阶段完成创建任务。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积极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强化各部门监管责任。市食药、农委、畜牧、公安、住建、教育、卫生等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创新思路,开展工作。食安办要积极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作用,综合协调各单位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确保实现无缝对接,消除监管盲区。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业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关键人员及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事故处置、赔偿和善后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
以市委、市政府建设“智慧运城”、“宽带运城”为有利契机,建立市、县、乡三级标准统一、功能齐全、上下协调、反应快速、监管有力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逐步以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为基础,实现远程、动态、实时监控,涵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从根本上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
构建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食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苹果、蔬菜、肉制品、食醋、白酒等重点品种及省、市名优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实现原产地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追踪验证,发现问题能做到及时倒查溯源。积极探索“二维码追溯”、“销售卡追溯”、“标示电话追溯”、“包装标识追溯”等多种追溯模式,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在全市农产品种养殖、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全面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将诚信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企业“红名单”、“黑名单”。通过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产品有标准、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规程、过程有记录、逆向可溯源、产品可召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把食品安全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定期在本地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免费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宣传周”、“宣传月”广泛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五进”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科普知识。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文件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每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年也要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专业培训。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体系
加强食品技术检验网络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立以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县(市)食品检测中心为骨干、乡(镇)食品监管站快速检测为基础、生产企业大型超市自我检测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形成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总体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按照“统一下达计划、统一安排经费、统一发布信息”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计划进行科学论证,强化薄弱环节检测,减少重复检测,提高检测科学性。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加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急、调查、救治相互协调配合。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杜绝重大隐患,控制一般隐患,逐步实现从危害治理向风险预防转变。
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进一步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食品安全应急网络全覆盖,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
(三)监督考核目标任务
1.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案件查结力度
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作用,综合运用相关监管部门在基层的协管队伍,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不得相互推诿。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受理率100%,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办结案率100%。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食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共享、协同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的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重点打击种养植环节违规生产、添加违禁物质的“黑工厂”,直接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致癌物质等行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不合格原料、不执行生产工艺要求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食品贮存运输环节使用违禁物质保鲜的行为;餐饮环节售卖假冒肉卷、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奖励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市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200万元作为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经费,对创建放心县(市、区)进行奖励。对达标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各奖励10万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山西省食安办《关于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工作经费的通知》(晋食安协委办〔2011〕66号)文件精神,“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经费要高于全县人均2元标准的投入”,用于对创建工作的奖励。
3.加大创建工作督查与考核
市政府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有关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创建办负责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督导评估,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有关单位创建活动的落实情况。市直各监管部门每年组织人员对本系统开展创建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市创建办组织食品监管专家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不少于两次开展明察暗访活动。
4.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认定,坚持行政许可和监管责任一致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结合考核情况,对大要案查处、事故处置的有功人员,以及为创建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监管失位、缺位或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格问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开发区和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四)目标任务效果评价
1.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放心乡镇(街道办)、放心街(企业、门店、基地)创建要求。
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以创建放心县(市、区)、放心乡镇(街道办)、放心街、放心企业、放心店、放心基地等多层次创建为支撑,总体考评工作在市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领导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创建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创建办负责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验收评定;县(市、区)创建办负责食品安全放心乡镇(街道办)、放心街验收评定;市食药监、农委、畜牧等单位分别负责放心企业、放心店、放心基地验收评定。
市创建办实行明察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的,要抽查总数40%的乡镇(街道办)创建工作;创建食品安全放心乡镇(街道办)的,要抽查总数40%的行政村(社区)创建工作;创建食品安全放心街的,要抽查总数40%的门店创建工作。
各级创建办要定期汇总放心县(市、区)、放心乡镇(街道办)、放心街、放心企业、放心店、放心基地名单,及时将评定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放心乡镇(街道办)、放心街、放心企业、放心店、放心基地的创建验收标准由市创建办制定。
2.创建知晓率和食品安全满意率测评
市统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群众创建工作知晓率和食品安全满意率调查测评,调整方案阶段(2014年4月)、实施推进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创建完成提高阶段(2016年12月)开展不少于4次的调查测评工作。通过努力创建,使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测评结果要计入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在媒体向社会通报测评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整方案阶段(2014年1月-4月底)
对运城市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创建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修订实施方案,分解创建工作任务。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4年5月-2016年10月底)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创建目标,结合实际,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创建工作。
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底,积极做好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努力创建一批食品安全放心乡镇(街道办)、一批食品安全放心街、一批食品安全放心门店、一批食品安全放心企业、一批食品安全放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新绛县、临猗县、稷山县、闻喜县、绛县、盐湖区、河津市、永济市等县(市、区)初步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标准。各县(市、区)3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乡镇(街道办)标准,30%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门店、企业、基地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门店、企业、基地标准。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其余县、四个开发区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标准。全市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乡(镇)标准,60%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门店、企业、基地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门店、企业、基地标准。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底,全市各县(市、区)85%乡(镇)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乡(镇)标准,85%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门店、企业、基地达到创建食品安全放心门店、企业、基地标准。所有企业和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守法生产经营意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都要有大幅度的提升。
(三)督查验收提高阶段(每年6月、11-12月)
市创建办每年6月中旬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有关单位创建工作进行督查;11月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有关单位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评定。
市、县两级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领导组分别对达标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对放心乡镇(街道)、放心门店、放心企业、放心基地评定挂牌。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达不到放心县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食品药品安全放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首要位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创建实施细则,确保按时完成创建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严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要加大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创建工作的财力投入,拨付专款,确保食品放心城市的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三)明确各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府总负责,监管单位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做到企业自查不漏岗,部门监管不漏项,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名执法人员。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精神,宣传创建食品放心城市的实质和意义,充分报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工作,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五)积极督查落实。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标准可借鉴。在创建工作中,我们要有“踏石有痕、抓铁有印”的实干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打好“三大战役”,开拓创新,狠抓制度落实,积极开展源头治理攻坚战;加大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开展伪劣食品歼灭战;严格程序,严把创建标准,积极开展放心单位提升战,确保按时按阶段完成创建任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六)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考核制。市政府要将创建食品放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单位的综合考核目标之一,实行量化管理,进行责任考核,半年督查,一年验收。经考核认定完成创建任务目标和各项具体指标的,给与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务于4月30日前向市创建办上报创建实施方案,并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于每月月底前向市创建办报送活动进展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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