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业经济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业经济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业经济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工业经济、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7日
运城市工业经济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全市工业推进会议精神,加速工业新型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转型跨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县(市、区)(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工业企业。对非工业产业集群的考核,由各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县(市、区)考核内容,包括总体指标、园区和集群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三部分共21项(详见附件2)。
2.开发区考核内容,包括总体指标和集群发展两部分共22项(详见附件3)。
3.县(市、区)工业园区考核内容,包括总体指标、集群发展和园区建设三部分共19项(详见附件4)。
4.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考核内容,按照省厅(局)要求,包括有独立机构、发展规划、具备孵化功能、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等4项。
5.工业企业考核内容,包括经济增长、财政贡献、新上工业项目、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促进就业5部分15项(详见附件5)。
二、计分办法和考核依据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21项考核指标总基本分值为100分。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总加分最高计10分,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奖励分合计最高计10分。
1.总体指标(55分)
(1)工业增加值(8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8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2)实现利润(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3)实现税金(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税金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4)亏损企业亏损额(5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企业亏损额降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5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分)。考核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5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6)工业新兴产业投资(7分)。考核工业新兴产业投资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7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7)非传统产业增加值(7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传统产业增加值占县(市、区)规模工业的比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7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8)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7分)。考核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7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加0.1分,最高加2分;完成目标任务90%得6分,完成80%得5分,完成70%得4分,完成60%得3分,完成50%得2分,低于50%不得分。
以上8项指标均以市统计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9)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5分)。考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5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个百分点加1分,超额完成20个百分点及以上加2分;完成目标任务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低于80%不得分。以各县(市、区)经信局统计汇总综合利用企业年度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0)工业振兴方案(3分)。考核工业振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以方案中的发展思路是否清晰,规划是否科学,目标是否明确,保障措施是否具体,是否有操作性,落实情况如何等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1)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奖励分)。年内每新增1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联合研究中心)奖1分,每新增1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0.5分,每新增1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0.2分;年内每获得1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0.5分;年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奖0.2分;年内每获得一项省科技成果认定奖0.2分;年内每新增1件国家驰名商标奖1分;年内每新增1件山西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各奖0.2分;年内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奖1分;年内每完成1户上市企业奖2分,每完成1户企业改制奖0.5分。以相关部门的文件或印证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奖励得分合计最高计10分。
2.园区和集群发展(33分)
(12)园区建设(9分)。考核园区机构完善、发展规划制定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方面内容。其中:机构完善计3分(相关手续批复计1.5分,机构建立计1.5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机构实际建立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规划制定计2分(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评价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计0.5分),依据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和批复文件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基础设施建设计4分(土地手续办理计1分,七通一平计2分,绿化计0.5分,网上宣传计0.5分)。以发展规划中制定的标准为目标,根据各项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13)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4分)。考核工业园区每亩土地的累计完成投资情况,达到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150万元/亩计4分,达不到的每减少15万元减0.5分。以专家对工业园区的评审结果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4)园区工业总产值(4分)。考核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总产值占县(市、区)规模工业的比重,与上年度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计4分。比重超过80%的直接计4分。
(15)产业集群工业总产值(4分)。考核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总产值占县(市、区)规模工业的比重,与上年度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计4分。比重超过80%的直接计4分。
(16)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4分)。考核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按高于下达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的2个百分点为园区目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17)产业集群工业固定资产投资(4分)。考核产业集群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按高于下达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的2个百分点为集群目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以上⒁⒂⒃⒄项指标均以市统计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8)园区和产业集群招商引资额(4分)。考核园区和产业集群年度工业招商引资额完成情况,按照总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4分,其余的依次按0.2分递减。以市招商办认定的年度招商额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3.中小企业发展(12分)
(19)小微企业孵化(5分)。考核小微企业孵化新增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5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户加0.1分,最高加0.5分;完不成任务的每减少1户减0.2分,最高减1分。以市中小企业局的年度认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20)“小巨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上亿元)企业培育(2分)。考核“小巨人”企业新增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没有目标任务的不计分。以省厅(局)年度认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21)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5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户加0.1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减分。以市统计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根据以上21项指标的考核得分,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总得分。
(二)对开发区的考核。22项考核指标总基本分值为100分。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总加分最高计10分,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奖励分合计最高计10分。
1.总体指标(57分)
(1)发展目标(7分)。考核“十二五”目标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年度任务计7分。完不成任务的,总体目标高于50亿元的,与目标任务相比,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总体目标高于100亿元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总体目标高于200亿元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2)工业增加值(7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7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3)实现利润(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4)实现税金(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税金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5)亏损企业亏损额(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企业亏损额降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6)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分)。考核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5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7)工业新兴产业投资(6分)。考核工业新兴产业投资增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6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8)非传统产业增加值(6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传统产业增加值占开发区规模工业的比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6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9)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4分)。考核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加0.1分,最高加2分;完成目标任务90%得3.5分,完成80%得3分,完成70%得2.5分,完成60%得2分,完成50%得1.5分,低于50%不得分。
(1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4分)。考核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4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个百分点加1分,超额完成20个百分点及以上加2分;完成目标任务90%得3分,完成80%得2分,低于80%不得分。以各县(市、区)经信局统计汇总综合利用企业年度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1)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2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数,每新增1户计0.5分,最高计2分。
(12)完成税收(4分)。考核工业企业完成税收,按照年度完成额的增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得4分,其余的依次按0.5分递减,减少的不得分。以市财政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3)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奖励分)。年内每新增1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联合研究中心)奖1分,每新增1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0.5分,每新增1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0.2分;年内每获得1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0.5分;年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奖0.2分;年内每获得一项省科技成果认定奖0.2分;年内每新增1件国家驰名商标奖1分;年内每新增1件山西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各奖0.2分;年内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奖1分;年内每完成1户上市企业奖2分,每完成1户企业改制奖0.5分。另外,按全省开发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排前五位的奖2分,6—10位的奖1分。以相关部门的文件或印证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奖励得分合计最高计10分。
2.集群发展(43分)
(14)产业集群工业总产值(6分)。考核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计6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5分。
(15)产业集群投资(6分)。考核产业集群年度投资额完成情况,按总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6分,其余的依次按0.5分递减。
以上⑴至⒂项指标中,除⑽、⑿和⒀项以外,其余均以市统计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6)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4分)。考核工业用地累计完成投资情况,达到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150万元/亩计4分,达不到的每减少15万元减0.5分。以专家对园区的评审结果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7)单位土地面积产出强度(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强度,完成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计4分,达不到的每减少20万元减0.5分。以专家对园区的评审结果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8)单位土地面积完成税收(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单位土地面积平均完成税收,达到3万元/亩及以上计4分,每减少3000元减0.5分。以市财政局的年度数据和企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9)产业集群招商引资额(5分)。考核产业集群年度招商引资额完成情况,按完成总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计5分,其余的依次按0.5分递减。以市招商办认定的招商额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20)新入园区企业(6分)。考核年度新入园区工业企业数,每入园区1户企业计1分(高新技术企业计2分,500强企业计2分),最高计6分。以企业开工建设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21)环境保护(4分)。考核工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全部达标排放计4分,每有一户企业不达标排放减1分。以市环保局年度验收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22)工业振兴方案(4分)。考核工业振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以方案中的发展思路是否清晰,规划是否科学,目标是否明确,保障措施是否具体,是否有操作性,落实情况如何等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根据以上22项指标的考核得分,汇总计算出各开发区的总得分。
(三)对县(市、区)工业园区的考核。19项考核指标总基本分值100分。对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奖励分合计最高计10分。
1.总体指标(44分)
(1)发展目标(8分)。考核“十二五”目标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年度任务计8分。完不成任务的,总体目标高于50亿元的,与目标任务相比,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总体目标高于100亿元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总体目标高于200亿元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2)工业总产值(6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度的增量,按照增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6分,其余的依次按0.3分递减。
(3)产业集群工业总产值(6分)。考核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度的增量,按照增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6分,其余的依次按0.3分递减。
(4)产业集群工业总产值比重(4分)。考核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到80%及以上计4分,达不到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
(5)实现利润(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实现利润比上年度的增量,按照增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4分,其余的依次按0.2分递减。
(6)实现税金(4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实现税金比上年度的增量,按照增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4分,其余的依次按0.2分递减。
(7)工业固定资产投资(4分)。考核年度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总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4分,其余的依次按0.2分递减。
(8)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分)。考核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数,每新增1户计1分,最高计4分。
(9)完成税收(4分)。考核工业企业完成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年度完成的增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4分,其余的依次按0.2分递减,减少的不得分。以市财政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0)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奖励分)。年内每新增1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联合研究中心)奖1分,每新增1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0.5分,每新增1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0.2分;年内每获得1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0.5分;年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奖0.2分;年内每获得一项省科技成果认定奖0.2分;年内每新增1件国家驰名商标奖1分;年内每新增1件山西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各奖0.2分;年内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奖1分;年内每完成1户上市企业奖2分,每完成1户企业改制奖0.5分。另外,园区创建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2分。以相关部门的文件或印证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奖励得分合计最高计10分。
2.集群发展(46分)
(11)产业集群投资(8分)。考核产业集群年度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总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8分,其余的依次按0.3分递减。
(12)产业集群投资比重(4分)。考核产业集群年度完成投资占园区年度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80%及以上计4分,达不到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
以上⑴至⑿项指标中,除⑼和⑽项以外,其余均以市统计局的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3)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6分)。考核园区土地的累计完成投资情况,达到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150万元/亩计6分,达不到的每减少10万元减0.5分。以专家对园区的评审结果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4)单位土地面积产出强度(6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强度,完成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计6分,达不到的每减少15万元减0.5分。以专家对园区的评审结果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5)单位土地面积完成税收(6分)。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单位土地面积平均完成税收,达到3万元/亩及以上计6分,每减少3000元减0.5分。以市财政局的年度数据和企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6)产业集群招商引资额(6分)。考核产业集群年度完成招商引资额,按照总量大小排队,排第一位的计6分,其余的依次按0.3分递减。以市招商办认定的年度招商额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7)新入园企业(6分)。考核年度新入园工业企业数,每入园1户企业计1分(高新技术企业计2分,500强企业计2分),最高计6分。以企业开工建设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8)环境保护(4分)。考核工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全部达标排放计4分,每有一户企业不达标排放减1分。以市环保局年度验收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
(19)园区建设(10分)。考核园区机构完善、发展规划制定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方面内容。其中:机构完善计2分(相关手续批复计1分,机构建立计1分),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机构实际建立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规划制定计4分(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评价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计1分),依据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和批复文件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基础设施建设计4分(土地手续办理计1分,七通一平计2分,绿化计0.5分,网上宣传计0.5分)。以发展规划中制定的标准为目标,根据各项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根据以上19项指标的考核得分及加分,汇总计算出各工业园区的总得分。
(四)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考核。按照有独立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有15户以上企业入驻等条件,以获得省有关厅(局)认定为依据进行确定(不超过5个)。
(五)对企业的考核。分五种类型进行考核。
1.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完成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1)按照企业年度完成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条件确定;(2)按照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2亿元以上、实现税金和利润均500万元以上,且四项指标增速均达到15%及以上的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以上两项以市统计局、财政局的企业年度数据为依据考核确定(最多15名)。
2.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完成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按企业完成税收的增量进行考核,以市财政局的企业年度数据为依据考核确定前5名。
3.考核新上工业项目。一是考核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30%以上,以当年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多少排队确定前5名;二是考核投资1—10亿元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以当年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多少排队确定前5名。若符合条件的10亿元及以上项目不足5个,由1—10亿元项目补充;若符合条件的1—10亿元项目不足5个,由10亿元及以上项目补充。以市统计局年度数据为依据考核确定。
4.考核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上市。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考核年内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联合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科技成果认定,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完成上市等的考核,以各有关部门的文件或印证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确定。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考核,按照获得省厅(局)的认定进行考核确定。
5.考核中小企业促进就业。按照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遵守《劳动合同法》、经济效益较好、当年新增就业100人以上等条件进行考核确定前5名。
三、表彰奖励
按照上述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次年一季度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证券办等单位参与,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工业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拟定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报送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一)对县(市、区)的表彰奖励。按照考核得分结果,对排在前六位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在前三位的县(市、区),授予“工业优秀县(市、区)”称号,各奖励50万元;对排在四至六位的县(市、区),授予“工业先进县(市、区)”称号,各奖励40万元。工业综合考核结果与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对定为优秀和先进的县(市、区)方可评为全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工业综合考核不是优秀和先进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对开发区的表彰奖励。按照考核得分结果,对排在前三位的开发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在第一位的开发区,授予“工业优秀开发区”称号,奖励40万元;对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开发区,授予“工业先进开发区”称号,各奖励30万元。
(三)对工业园区的表彰奖励。按照考核得分结果,对排在前七位的工业园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在前三位的工业园区,授予“优秀工业园区”称号,各奖励30万元;对排在第四至第七位的工业园区,授予“先进工业园区”称号,各奖励20万元。
(四)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奖励。对考核确定的创业基地,授予“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先进单位”称号,各奖励20万元。
(五)对企业的表彰奖励。
1.对为工业经济增长做出贡献企业的表彰奖励。对排在前15名的企业,其中对上规模企业授予“上规模先进企业”称号,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其余企业授予“优秀企业”称号,奖励分两个档次,对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2.对为财政收入增长作出贡献企业的表彰奖励。对排在前5名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对完成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完成税收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3.对新上工业项目的表彰奖励。授予“项目建设先进企业”称号,对排在前五名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各奖励10万元,对排在前五名的1—10亿元项目各奖励5万元。
4.对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及企业上市的表彰奖励。分别授予“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和“品牌建设先进企业”称号。对获得国家级(包括联合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科技成果认定的,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上市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对获得科技创新先进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重新认定的企业不予奖励。
5.对促进就业中小企业的奖励。对排在前5名的企业,授予“促进就业先进中小企业”称号,各奖励5万元。
(六)超目标特别奖。对县(市、区)年度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各自年度目标5个百分点以上的,结合增量大小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提高一个百分点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6万元;提高一个百分点增量达500—1000万元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提高一个百分点且增量在500万元以下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七)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对获得表彰奖励县(市、区)分管工业的副县(市、区)长和经信局长,开发区分管工业的副主任和经信局长,工业园区的负责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负责人,获得表彰奖励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及各部门对工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确定为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对考核得分结果排在后三名的县(市、区)、最后一名的开发区、后三名的工业园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否决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工业企业不予表彰奖励
(一)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
(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三)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
五、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纳入考核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要明确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和数据真实可靠。对于在考核中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奖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附:运城市综合考核领导组
附件
运城市综合考核领导组
组长:王清宪市长
副组长:常建忠副市长
成员:董学刚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
张玉忠市发改委主任
李国平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张殿权市财政局局长
闫甲午市商务局局长
张东婷市科技局局长
邓梦海市统计局党组书记
马红岩市国税局局长
郭建国市地税局局长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潘志孝市质监局局长
杨忠庭市旅游局局长
乔望生市经信委副主任
张波市证券办主任
办公室主任:乔望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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