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运城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运城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运城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运城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运城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增加信贷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模式,通过对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之间的调整和分配,撬动和激励商业银行增加信贷规模,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全市转型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要坚持安全第一,始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2.贡献度原则。将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存款的主要依据,贡献度越大,分配财政资金存款越多。
3.客观性原则。考核依据真实合法,考核方法公开公平,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4.可操作性原则。考核指标设计要导向明确、简便易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
二、分配调度财政资金范围
可分配调度的财政资金有:非税收入代缴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将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存款的主要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
(一)贷款总额(20分):指在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总额。贷款总额评分=(某商业银行贷款总额/所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贷款总额评分20分。
(二)贷款增量(40分):指上下考核时点商业银行贷款总量的差额。贷款增量评分=(某商业银行贷款增量/所有商业银行贷款增量)×贷款增量评分40分。
(三)存贷比(20分):指在考核时点商业银行贷款总额占吸收存款总额比重、当年贷款增量占当年吸收存款增量比重。存贷比评分=[(某商业银行存贷比/所有商业银行存贷比之和)×0.5+(某商业银行存贷款增量存贷比/所有商业银行存贷款增量存贷比之和)×0.5]×存贷比评分20分。
(四)涉农贷款额(10分):指在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额。涉农贷款额评分=(某商业银行涉农贷款额/所有商业银行涉农贷款额)×涉农贷款额评分10分。
(五)中小企业贷款额(10分):指在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额。中小企业贷款额评分=(某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额/所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额)×中小企业贷款额评分10分。
各商业银行考核得分(贡献度得分)=该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评分+贷款增量评分+存贷比评分+涉农贷款额评分+中小企业贷款额评分。
四、操作办法
根据每季度各商业银行的考核得分和财政资金的存放总量,由市财政局测算各商业银行应存放财政资金的额度,并提出资金调整和分配意见,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20日前报有关领导审批,经审批后于月底前执行到位。
五、其他事项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要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运行情况。
(二)市财政发现财政资金存在安全风险时,可随时调度财政资金;如遇到大额资金支出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市财政可随时调度财政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参加分配调度,依本办法(试行)执行。
(四)本办法(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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