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施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施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长政发[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长治市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治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长治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长治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专项资金、工业企业贴息补助资金和企业联盟投资担保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升级换代,改善劳动条件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二)对符合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等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资金到位、投资进度、完成实物量等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节能降耗项目给予支持:

(一)推进节能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煤炭、电力、冶金、焦化、建材、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节能项目;

(二)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进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支持引导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量和碳交易等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与客户开展合作,创新服务商业模式,提升节能服务水平;

(三)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重点支持六类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包括:高效节能水泵、高效节能风机、高效节能变压器、半导体照明产品、光伏及电池产品、新兴节能建筑材料等。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一)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煤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成立产业技术联盟,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与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三)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工业企业每研发一种新产品投入市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新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经认定后给予追加奖励。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经国家、省、市正式批准并列入发展规划,具有产业特色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与园区发展相配套的水、电、气、暖、道路等项目。鼓励提档升级,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级工业新型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予以奖励;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为主导产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投资咨询、企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验证、人才培训、营销展示、物流仓储、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六、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供配电系统节电改造、电机拖动系统节电改造、低谷电蓄能技术、热泵技术应用、绿色照明、余热余压利用等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推广使用节电产品、节电技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项目评估等。

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生产制造数字化项目,产品数字化智能化提升项目,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节能降耗和实施循环经济项目,现代物流建设项目,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项目,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项目,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及服务机构建设应用项目。

八、对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进行支持:

(一)支持工业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二)支持工业企业对废水(液)处理加工和循环利用;

(三)支持工业企业对焦炉煤气、烟气净化回收和深加工,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九、对列入国家和省下达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企业名单,并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根据省补偿标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对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作为奖励。

十、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大力扶持新兴产业、困难企业。对就业岗位多、产品有市场,但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以及通过新上翻身项目,确实能够扭亏增盈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促其增产增收。对现代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等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其项目尽快投产达效。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对做出重要纳税贡献的企业家给予奖励:

(一)首次实交税金超过10亿元,授予“经济发展杰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0万元;

(二)首次实交税金超过5亿元,市政府授予“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

(三)首次实交税金超过1亿元,市政府授予“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

(四)实交税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鼓励工业企业上规模。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在用电上因发展需要电力扩容的,将优先给予保证,并在有序用电管理时优先安排供电批次。在融资上建立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将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列入支持名单,优先满足贷款需求。

十三、搭建企业融资公共平台。以市经信委煤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主体,通过吸收会员企业,组成工业企业联盟投资公司。公司一期注册资本金2亿元,其中:政府一次性注入3000万元,市煤炭资产经营公司所持股份三年分红(约5000万元),吸收会员企业资金1.2亿元。通过投资、融资、入股、担保等多种方式,支持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煤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链条延伸,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两化融合”和信息化推进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和能力提升建设,产品市场好而资金链断裂的企业,以及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和支持。

十四、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二)公布和执行国家、省减免缓停惠企政策;

(三)缓收亏损企业职工“五险一金”;

(四)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表彰行为。

市政府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对各类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及时曝光、严格查处。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保增长保发展双十条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2]4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工业企业项目建设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7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措施:

一、加强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商贸项目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2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的3%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二、鼓励创办大型商贸流通项目。新建商贸流通项目符合规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的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15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补助,最高补助限额80万元。

三、推进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和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登记为法人企业,积极培育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升限入统,提高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销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和贡献率。鼓励引进国内外品牌商品,拉动我市消费市场提档升级。鼓励各类专业市场推进规范化管理,对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申报销售额、承担委托代征税款责任、销售数据统计入库的市场经营主体,根据市场规模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

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带动作用强、规模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按投资规模进行适当奖励;年交易额1200万元以上的应用企业,在仓储建设、物流配送等方面进行适当奖励;对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或者具有良好成长性、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服务商,按投资规模进行奖励,在人才培训等方面费用进行补助。

六、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建设辐射城乡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积极发展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进一步完善农村连锁配送体系,推进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对于新建、改造提升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贷款利息的60%;对自筹资金新建或改扩建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加强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支持“十五分钟便民商圈”示范试点工程,让居民出门步行5分钟到达便利店,10分钟到达超市和餐饮店,15分钟可以到达购物中心。对取得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商圈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根据全国示范社区商业评价规范的有关标准,在我市零售、餐饮、维修、美容美发、药店、洗染、照相冲印、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利用等行业,评选若干家社区商业示范企业。

八、加大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力度。重点对网络中心、网点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进行扶持。政府每年对家政网络中心补贴运行费用50万元。对新改建且达到规范要求的家政服务网点每个补助5万元,对家政服务培训每培训1人且安排就业的,补助0.1万元,年培训补助不超80万元。

九、重点推进放心早餐工程建设。对符合规划且达到规范要求的放心早餐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每个补助50万元,对每个符合规范的固定早餐店补助1万元,对每个早餐(亭)车补助0.5万元。

十、支持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改造,发展蔬菜直销店和蔬菜流动车,建成面向社区服务市民的平价蔬菜直销服务体系。对超市和蔬菜直销店等零售商进行蔬菜平价销售的惠民举措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发展,支持建设社区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四级回收利用体系。

十一、以全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为契机,完善中小企业促进与服务体系,扶持发展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健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重要商品供求监测分析和预警,完善应急调控机制,建立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和市场应急管理调控机制,年储备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培育一批能承担重要商品收储投放和应急供应等调控任务的骨干企业,支持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等公益性流通设施。

十三、加强流通领域品牌建设。大力振兴老字号,积极组织商誉好、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流通企业参与中华老字号、金鼎百货、钻级酒家等国家层面等级评定,对注册地在我市的商贸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等国家级评定称号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在商贸流通领域的批发、零售(连锁)、住宿、餐饮等行业中,开展“放心消费、诚信兴商”建设活动,评选表彰优秀商贸企业和商贸业领军人物。

十四、鼓励发展特色商业街。新建或改造提升具有区位优越、规模集聚、定位清晰、管理健全,长度不低于200米特色商业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创建单位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门用于特色街规划设计、店招改造、环境整治、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商业扭转营造等。

十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设立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筹措安排相关专项资金保障流通业发展所需资金。

十六、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设施、流通信息化建设、流通基础工作等,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对于争取到国家级、省级试点工作,分别给予不超投资额10%和5%的配套支持。

十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发展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应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进一步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税收政策,一定期限内免征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免征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不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十九)降低流通企业费用。依法清理向流通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搭车收费项目,减免属于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贸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优化银行卡刷卡费率结构,下调部分偏高刷卡手续费标准,降低总体费用水平。

二十、规范收费行为。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二十一、优先保障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优先保障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等流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扩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对流通业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按工矿仓储用地对待。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用地,利用自有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存量土地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如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十二、加强商贸流通设施规划建设。市商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长治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按规划每年发布商业网点建设导向意见和商品市场发展导向意见,严格审批新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建立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建设听证和专家论证制度,从宏观上调控大型商业网点布局与业态结构的平衡,重点做好“一核两圈”区域商业中心及社区商业、农贸市场、物流园区、重点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等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2014年底前完成本县(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十三、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和相应的商业服务设施,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目前已建成的居住区,要通过调整、置换、改造等办法,逐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

二十四、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尤其是城市拆迁改造中拆除社区菜市场、菜店的,要重建不低于原规模的蔬菜流通设施。

二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2〕67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持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增长12条措施》(长政发〔2012〕67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各类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63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双十”增收富民工程,加快建设绿色、生态、高效、安全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培育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建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农产品品牌,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机制支撑,完善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率先把我市建成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有效,农业结构更加合理,物质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生产经营方式不断优化,农业产业体系更趋完善。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14亿公斤以上;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3%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水平达到75%以上。

三、重点内容

(一)发展设施农业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育苗连栋大棚、恒温保鲜库给予补助。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组成联合验收组,现场验收新建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贫困县2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按验收的建筑面积补助(食用菌棚按验收建造面积的4倍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5000元;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贫困县50亩以上)的春秋移动棚按验收的扣棚面积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1000元。

(2)连栋育苗温室。对当年新建的连栋育苗温室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平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3)恒温保鲜库。对当年新建的恒温保鲜库容积进行补助,2000立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立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立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2、扶持建设10个设施农业“111”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培育10名市级设施蔬菜带头人,100名县级设施蔬菜专家和1000名设施蔬菜技术能手。强化培训基地建设,为市县乡三级技术人员进基地、包大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示范创造条件,为从事蔬菜产业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的技术指导服务。

3、扶持建设30个蔬菜标准园。设施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检测、产品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健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通过标准园建设,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领蔬菜产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1、龙头企业项目。对全市百强企业中27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助,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完成投资额进行补助,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较大、能够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补助。

2、贷款贴息配套。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原则上符合《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指导目录》(晋农办发[2012]5号)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贷款,按照省财政贷款贴息额度给予贴息补助。

3、农展会宣传推介费用补助。对政府组织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山西特色农产品交易博览会(北京展销周)等农展会,设立专项资金。对积极参加以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及宣传推介费用补助。

4、“三品一标”认证补助。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是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途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1]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三品一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三品一标”产业发展。今年全市完成“三品一标”认证100个。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今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产品认证费用给予一半的补助。认证1个无公害产品补助6000元;认证1个绿色产品补助15000元;认证1个有机产品费用补助20000元;认证1个地理标志登记产品补助5000元。

(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探索新形势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途径、新模式、新机制,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每年完成1.5万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任务。

1、择优筛选有相关资质、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农技推广机构、农广校、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公益性培训资源,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业园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对确定的培训基地和实训机构给予扶持。

2、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职业农民,实施差异化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措施,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培育一批以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为主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根据部、省有关要求,借鉴外地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每培训培育一个新型职业农民,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7–15天(技能培训一般不少于7天,创业培训一般不少于15天),每人补助1000元。

3、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参训农民的补助、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对各级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县两级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和培训师资的培育,对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

(四)创建玉米千亩高产示范片

玉米占我市粮食播种面积的80%左右,大力提高玉米单产水平,走科技增粮的路子。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玉米高产示范片的创建。

全市今年在屯留县吾元镇、西贾乡、长子县宋村乡常村、谷村、襄垣县古韩镇、长治县北呈乡、沁县定昌镇、武乡县故城镇、潞城市翟店镇、壶关县晋庄镇规划建设10个玉米千亩高产示范片,因地制宜推广适宜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重点推广增密栽培、秸秆还田、机械播种、地膜覆盖、增施有机肥、配方施肥、病虫防治等综合配套技术。同时,按照统一品种、统一整地播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收获的“六统一”技术路线,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不断探索具有当地地域特色的玉米增产模式,以点带面,带动全市玉米产量大幅度增长。

每个示范片补助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示范户选用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等关键环节的物化产品补助,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耕机播、秸秆还田、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补助,编制技术实施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测产验收等。

长治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办、小升规企业培育、小巨人企业成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市政府促进经济增长和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

第四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贴息、补贴、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程序严谨、项目公示、接受监督、评价绩效、结果运用的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第六条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并符合下列共性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的,给予重点支持:

(一)共性条件

1、在市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2、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其他企业、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服务。

⑴为1个以上企业配套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其它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企业;

⑵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在省外有市场,或达到山西前30名、全市前20名,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

⑶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1.5%。

2、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⑴全员劳动生产率超上年度全市中小企业平均水平;

⑵投入产出比1:1.5以上;

⑶有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先进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精良产品,提供精致服务的企业;

⑷装备水平全市同行业领先。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⑴采用本地资源,具有独特的工艺或技术、配方;

⑵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⑴与1家以上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成果;

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网络营销的企业;

⑶新兴业态企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精特新企业,不予列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近两年发生过:

1、安全、质量事故的。

2、环境污染事故的。

3、偷税、漏税行为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项目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

第八条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在建项目(立项期内或建设期两年以内的项目)给予支持,视有无贷款情况,分别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第九条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进入市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项目库;

(二)根据每年的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从市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当年重点支持项目,并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纳税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本年度月份财务报表);

(三)项目立项批复;

(四)土地使用手续;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企业环评大纲及环评报告;

(七)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商标等);

(八)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育成长型企业

第十一条对新创办的中小微型企业、小升规企业、小巨人企业、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标杆企业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补贴、奖励。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每年对新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执照的符合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券。每户企业补助标准:工业企业2000元补贴券,其他行业企业1000元补贴券;

(二)对上年度新达标的小升规企业,每户工业企业奖补10万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补5万元;

(三)对上年度新达标的小巨人企业,给予15万元奖补;

(四)对新创建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省财政给予扶持补助不高于20%比例的再补助,补助资金额度不超创业基地总投资的30%。对新创建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五)经省、市中小企业局当年认定的省级、市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以奖代补;

(六)经省、市中小企业局当年认定的管理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对新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的补贴。年度内新创办的中小微型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有价支付凭证),补助中小微企业用于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签约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融资评估、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对小升规企业、小巨人企业、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技术中心、管理标杆企业的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经市统计局认定并进入统计口径的小升规企业;

(三)对列入市中小企业局培育计划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达到标准的小巨人企业;

(四)支持小升规企业、小巨人企业的补助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原料、设备购置、经营管理费用等方面;

(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

(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土地使用手续、统计局及有资质的第三方、省市中小企业局认定技术中心、管理标杆企业达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七)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审核认定。

第四章完善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对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小微企业服务站、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和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运营补助。对市中小企业窗口平台和其他产业平台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运营经费40%的补助;

(二)无偿补助。对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系统服务体系,根据上年度服务业绩给予8—15万元无偿补助;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服务站,给予3万元补助,并逐年给予5000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三)业务奖励。对进入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的社会服务机构,采取积分制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业绩排名前10位的社会服务机构,分别依次以奖代补10万元至1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除对新创办中小微企业给予服务补贴券外,对现有中小微企业有服务需求但能力不足的,采用补贴券发放方式,给予购买财税代理、管理咨询、融资评估、法律维权、人才培训、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服务补贴,单个企业年度领取补贴券总额不超过5000元,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五)风险补偿。对省财政给予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量30%以上部分的风险补偿,按其补偿不超30%再补助;对省财政给予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当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且每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省财政给予财政补助不超30%的再补助;

(六)展位补助。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市外各类会展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30%的展位补贴、展品运输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二)具有服务资质、标准进入长治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的成员单位;

(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参展文件、企业业绩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审核认定。

第五章工作组织

第二十条市中小企业局每年5月前发布中小企业项目申报指南和补助通知,自项目申报受理和补助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无偿补助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当年度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告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贴息和无偿资助的企业项目竣工前,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储备、评审验收、跟踪管理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按年度预算资金1%的额度安排,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单位和补助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资金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在今后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申报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资金综合运用、部门联合参与、资金效果最大化的原则,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一个部门给予扶持、补助或奖励后,其他部门不再重复给予扶持、补助或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长政发﹝2009﹞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治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是指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

财政科研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纳入科技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签订科技计划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等。

市财政局负责科研项目和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科技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尊重科学,突出重点,简化程序,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支持方向为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衔接配套专项、科技鼓励奖励政策兑现专项和科技计划管理四个方面。

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分为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研院所科技服务能力建设计划、企业产品创新及创新体系建设计划和科学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包括星火项目、火炬项目、成果推广项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衔接配套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推荐上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

第八条科技鼓励奖励政策兑现专项,主要用于保障科学技术奖励、专利资助和奖励、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政策兑现落实,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科技计划管理。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业务工作的费用按照预算单位专项业务费进行管理,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提出经费需求,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经批准后,予以拨付。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每年七月中旬市科技局组织召开专家决策咨询会议,对次年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方向性建议。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结合科技计划特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经有关各方论证后正式发布。

第十二条指南中要明确基层申报和顶层设计两种计划组织形式的具体申报要求。

共性关键技术示范类项目、农业类重大先进技术应用类项目采取顶层设计、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自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40天。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库。项目库分申报项目分库、评审(招标)项目分库、实施项目分库进行分级管理。

项目申报是科技计划项目库申报项目分库的主要项目来源。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结果予以讨论、审查。专家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应予以淘汰。

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要求与评审完成时间一致。

通过评审(招标)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入科技计划项目库评审(招标)分库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评审结果,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年度资金切块预算安排方案,于11月15日前与科技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次年一季度开始对评审(招标)分库中的项目编制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会签形成计划文件,按预算支出进度执行。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与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长治市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

立项项目进入科技计划项目库实施项目分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市科技局审查后,依据《长治市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验收。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四条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口径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财务检查、专项审计、经费决算、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配合财务审计和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审专家轮换机制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重点是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政策相符性。项目评审以会议评审为主,并积极开展网络评审和书面评审等。

第二十九条建立项目查重制度,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前市科技局书面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排除重复立项。

第三十条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的查询、检索和意见建议。建立关键环节反馈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内部公开项目执行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考核问责、责任倒查和信用记录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市科技局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相关预算内容,健全预算评估评审。

第三十三条加大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力度,扩大“后补助”项目的适用范围。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对适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机制。加强中期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