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长政发[201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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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的通知
长政发[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实现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
一、市经信委牵头的工作
(一)第27条推动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各级政府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功能。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第28条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
(三)第32条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市财政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3条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第4条加大市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质量进步、循环经济等相关资金的扶持力度。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三)第5条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6条至第16条减免企业所得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免征、减征技术创新的相关税收。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担保机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商贸服务性企业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强化税收落实工作机制。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二)第32条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四、市银监局牵头的工作
第17条至第23条加大信贷支持。加强金融服务。切实降低融资实际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大力支持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同时指导企业申报财政奖励。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筹备组)、市人行、市中小企业局
五、市人行牵头的工作
第20条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工作。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中小微企业提出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筹备组)、市银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市编办牵头的工作
第34条成立长治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心。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
七、市人社局牵头的工作
第2条“十二五”期间,新增5万个就业岗位。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
八、市金融办(筹备组)牵头的工作
(一)第24条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人行、市中小企业局
(二)第25条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或成功上市的企业提出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三)第30条鼓励创业风险投资。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人行
九、市质监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29条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山西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提出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第35条每年组织中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卫生达标专项培训。
协同单位:市卫生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市工商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29条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提出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第31条进一步放宽企业注册登记。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三)第35条每年组织中小微型食品流通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卫生达标专项培训。
协同单位: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32条对小型微型食品、餐饮等企业基本达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轻微过错的,实行首过不罚,限期整改,培训达标。
协同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第35条每年组织中小微型餐饮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卫生达标专项培训。
协同单位:市卫生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市国土局牵头的工作
第33条多渠道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用地问题。
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十三、市住建局牵头的工作
第39条保障企业职工住房。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四、市科技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26条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第29条对获批专利的企业和个人提出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三)第36条指导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研究中心,对获批的中小微型企业提出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五、市监察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40条加强对涉企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协同单位: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二)第42条强化考核督查。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六、市商务局牵头的工作
第37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市统计局牵头的工作
第41条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的工作
(一)第2条“十二五”期间,建设10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每年新创办1100户小型微型企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年培育13户销售收入超亿元“小巨人”企业和30户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
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第34条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协同单位: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三)第35条实施“企业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重点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指导和跟踪管理,对到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出五险一金扶持意见和依据,市财政实施审核、拨付。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第37条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局
(五)第38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联
(六)第43条加强舆论宣传。
协同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总台、长治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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