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字〔2015〕14号
颁布日期:2015-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省宏观金融政策,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目标,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全市金融业呈现总量扩大、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良好态势。截至2014年末,各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884.51亿元,同比增长11.91%;各项贷款余额474.35亿元,同比增长23.81%;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目标,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安康分行、农业银行安康分行、建设银行安康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分行、长安银行安康分行、省信合安康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安康财信融资担保公司、旬阳县三秦小额贷款公司、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公司、石泉县惠众小额贷款公司、瀛湖生态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公司和汉滨区金融办、旬阳县金融办、紫阳县金融办等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大力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为安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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