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发〔2009〕60 号
颁布日期:2009-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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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6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拟定的《安康市银行类金融

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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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金融机构对安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

度,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确保我市经济持续

较快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奖励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安康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市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

联社安康办事处(负责汇总全市各农村信用联社有关考核数据)。

第三条评价内容

(一)银行业务发展能力,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余额、贷款增

长率、存贷比、中长期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涉农

贷款、上缴税金情况等。

(二)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主要包括当年不良贷款率、不

良贷款率同比变化指标等。

(三)银行的信息沟通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与市政府沟通频

率和效果等。

(四)银行的创新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贷款创新、

金融服务创新、金融合作创新等。

(五)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帮扶工

作、双创工作、社会公益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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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价计分办法

(一)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评价法,具体计分办法见附表。

(二)全年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

最差档次。

(三)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者,每项加奖一分,加分不超

过3分。

(四)考核指标出现交叉情况,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考核期

较基期数据变化,采用可比口径计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

成立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

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人行安康中心支行行长、银监局局

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政研室、市考评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经委、建设局、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分

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价奖励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评价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价奖励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评价对象印送评价

奖励通知;

(二)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领

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计算各评

价对象得分,拟定获奖名单,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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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评价奖励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奖机构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和颁发奖金,奖

励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评定一等奖一名

(第一名),为A档,授予“支持安康经济发展最佳银行”;评定

二等奖两名(第二、三名),为B档,授予“支持安康经济发展

优秀银行”;其余为C档。

在A档和B档金融机构负责人中评选出若干名“安康市金融

发展突出贡献个人奖”。

第八条评价结果运用

(一)A档和B档金融机构可优先获得财政存款资源和市内重

大项目的融资主导权;优先享受市政府提供的金融方面有关优惠

政策。对C档中连续两年排名在后两名的金融机构,市政府要进

行特别提示,并向其上级分行反馈。

(二)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银行类金

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结果同时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

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评价对象报送相关资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所发奖牌及奖金,

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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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及标准

主题词:经济金融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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