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宝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除特种设备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全市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违法活动及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市国资委

(一)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二)组织或参与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依法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三、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和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出台政策,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幼儿)校车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

(六)负责直属单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监察局

(一)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县区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市公安局

(一)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依法管理。指导监督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的竣工验收,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建设;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监督检查单位、部门、运输企业、公路建设单位交通安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对责任不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和依法处理;组织研究交通安全智能化的开发应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道路的动、静态监管能力;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导和监督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法律责任的追究及行政调解;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交通管理对策,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导检查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情况;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发牌、发证以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区消防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培训;负责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会议、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市国土资源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等地质灾害调查,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开采,负责对资源枯竭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等矿山提出关闭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对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八、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二)负责桥梁、道路、隧道、排水等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

(二)负责房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安全。

(三)负责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参与或组织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

(一)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二)负责审查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对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及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水利局

(一)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四)指导搞好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市农业局

(一)指导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二)指导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管理农机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回收、维修管理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审验工作。

(三)负责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生产中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市林业局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四、市商务局

(一)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市卫生局

(一)负责医用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工作。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组织落实市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十七、市文物旅游局

(一)组织落实国家文物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申报、审批和验收。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部门和旅行社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文物旅游系统安全统计工作。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工业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发展规划、标准化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四)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区(产业)工会组织参加其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督促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四)配合市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指导县区(产业)工会开展群众性职业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监督企业对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二十、宝鸡供电局

(一)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水利部门监督水电站大坝安全;配合开展电力应急、电力可靠性、客户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落实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全市电力、用电客户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工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督促撤销许可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和取缔。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抽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十三、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防雷防护装置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和防雷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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