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汉中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汉中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汉中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汉中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汉中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行西安分行、省发改委、水利厅等七部委《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西银发〔2012〕106号,下称《意见》),加大金融机构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全市水利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水利建设发展明显滞后:骨干水源工程少,水的调蓄能力差,工程性缺水严重;防洪体系薄弱,病险水库多,大量中小河流没有设防,山洪灾害防治体系不健全;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节约保护任务艰巨。兴水利、除水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金融机构要从全市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意见》精神,结合全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若干意见》(汉发〔2011〕9号),把金融支持水利改革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二、突出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重点
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要紧紧围绕“五大体系”,突出支持重点,从根本上扭转全市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一是优先支持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加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效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二是优先支持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汉江、嘉陵江重要河段及重点中小型河流治理,全面促进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促使汉江、嘉陵江和沿江城市防洪能力明显提高,全市抗御干旱能力显著增强。三是优先支持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完善末级渠道,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40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0万亩,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90万亩,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3,平川主要灌区达到0.55以上,基本建成农业高效灌溉体系。四是优先支持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有效遏制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确保重要水源地及重点保护区水质全面达标,“引汉济渭”水源地水质安全,汉江出境水质达标。
三、加快创新水利改革发展的融资模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融资渠道。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对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在满足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相关规定情况下,可探索发放垫付贷款、规费权质押贷款和综合效益补偿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计提作为还款来源的土地出让收入为质押向水利建设项目发放贷款。对于以商业运作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可探索发放项目经营收益权和水面、地面附着物(种植物)等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对于水资源保障和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可发放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对于小型农田水利配套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发放水利设施联保体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借鉴土地流转、林权质押贷款的经验,推进“水权证”质押信贷创新。对于投资规模大、贷款期限长、融资额度高的水利项目,可通过发放银团贷款予以支持。鼓励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水利工程特点和水利建设主体需求,积极推进与水利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险种,增强保险在水利建设领域的渗透力和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向其上级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引导保险资金进入我市水利建设领域。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水利建设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担保机制,强化保险对水利建设融资的促进功能。探索建立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机制,研究开发农田水利设施保险,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建设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
四、建立增强金融支持的配套机制
各级政府要在水利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将水利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投入的总量和增量要逐年增加。要大力推行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政策,减轻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对支持水利建设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可按投资比例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对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或退税政策,引导和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水利信贷投放。鼓励制定水利建设贷款风险和损失的补偿政策。继续加强央行征信体系建设,为金融支持水利建设选择信用好、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提供便捷。
五、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对水利管理部门或单位的管理体制实施改革,尽快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对筹建未建水利工程项目,首先要明确产权归属,其次要对工程竣工后,经营管理方式、投资回报期等具备一定基础的合格市场主体,实行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多种方式,对现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实施改革,使其实现商品化,成为合规的贷款抵押品,为信贷介入提供支持。大力推行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将水利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准许个人承包、租赁经营。探索“以水养水”的新路子,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部门、经营者、投资者、受益者共赢的良好局面,从而更好吸引社会资金。
六、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合作,聘请水利部门的专家提供经验指导和专业建议,不断完善水利建设贷款管理机制,提高贷款管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要加大力度培养一批懂水利的信贷专家,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提高水利贷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要按照商业可持续与社会责任兼顾原则,加强授信执行,落实贷后管理,强化实时监测,建立多渠道的风险分散、转移、补偿机制,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水利建设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分散信贷风险。
七、优化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外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配套政策环境,切实改进和加强水利建设的投融资管理,共同推进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要建立水利建设相关资产和权益抵(质)押确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制度,完善水利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水利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等信息,建立完善相关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及时更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信息,促进水利建设企业和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各级水利重点项目、优质企业对接,提前介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要用足、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水利贷款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和有效的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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