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造林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造林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造林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造林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社会投资造林的意见
市绿化委员会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汉中”,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林业产业发展,现就鼓励社会投资造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市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以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或经营权进行荒山荒地造林、疏林地补植等造林绿化工程,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域实行集中连片造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二、对造林执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以承包、租赁、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等方式营造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林权权利人可依法对林木通过抵押、转让、继承、拍卖等方法进行处置。
三、凡有能力承担林业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并能够自愿遵照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的社会造林实体,均可申请国家、省林业重点造林工程项目资金支持。社会造林要与重点区域造林绿化工程、千里绿色长廊建设、绿化模范县、园林城市等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紧密结合。
四、社会投资造林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投资造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五、对各营造林主体立项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凡已纳入森林经营方案范围内,其年度采伐指标可以优先安排;其采伐数量和采伐期限由投资人依据经营方案决定。
六、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投资造林绿化工作的事前指导、事中督导、事后检查管理。加强造林绿化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推广和技术培训;督促检查社会造林主体的幼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档案完善等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确保社会投资造林绿化取得实效。
七、在社会化造林绿化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以欺骗手段侵犯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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