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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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汉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评价办法
为加大金融机构对汉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汉中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分行、省联社汉中办事处、长安银行汉中分行。
(二)各保险公司汉中分(中心支)公司。
(三)各证券营业部。
(四)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考核评价体系
(一)考核内容
1.银行类金融机构
(1)银行业务发展能力,占全部考核权重的73%,主要包括贷款增量、贷款累放额、贷款增速、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非利息收入占比、综合评价(含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政银企(项目)合作等。
(2)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占全部考核权重的12%,主要包括贷款不良率、拨备覆盖率和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
(3)银行信息沟通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7%,主要包括与市政府沟通和信息报送等。
(4)银行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8%,主要包括信贷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的应用推广。
2.证券类金融机构
(1)证券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占全部权重的55%,主要包括客户总资产余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评价(含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等。
(2)证券机构风险控制水平,占全部权重的25%,主要包括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情况等。
(3)证券机构与政府信息沟通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5%。
(4)证券机构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5%。
3.保险类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功能发挥情况,占全部权重的50%。
(2)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0%。
(3)风险控制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5%。
(4)合规经营情况(含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占全部权重的10%。
(5)信息沟通情况,占全部权重的7%。
(6)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8%。
4.融资性担保公司
(1)内部管理,占全部权重的18%。
(2)合规经营,占全部权重的18%。
(3)发展状况,占全部权重的30%。
(4)风险控制,占全部权重的24%。
(5)可持续经营,占全部权重的10%。
5.小额贷款公司
(1)内部管理,占全部权重的20%。
(2)合规经营,占全部权重的20%。
(3)发展状况,占全部权重的30%。
(4)风险控制,占全部权重的16%。
(5)可持续经营,占全部权重的10%。
(6)信息披露,占全部权重的4%。
(二)考核标准
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1。
证券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2。
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3。
融资性担保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4。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5。
(三)考核评价
依据各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标准逐项打分,按照各项指标权数考核计算出各项分值,进行汇总后,按照考核得分高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表彰奖励单位,受表彰奖励单位数按30%的比例评定。
(四)表彰奖励
1.对表彰类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服务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2.对在支持中小企业、支持“三农”和支持市级重点项目上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授予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3.按照考核结果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中评选出年度“服务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先进个人的比例按被考核单位的20%确定。
4.对全市金融机构中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市政府授予“金融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政府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同时每年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
(二)市政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受表彰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作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对受表彰的金融机构优先获得高比重财政资金存款和市内重大优势项目的融资优先权;享受市政府提供的金融方面有关优惠政策。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汉政发〔2010〕16号),受表彰的商业银行作为确定财政资金存款存放比例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组织
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有关单位在每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有关经营数据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总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汉中市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2.汉中市证券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3.汉中市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4.汉中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5.汉中市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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