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28号
颁布日期:2010-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中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

汉中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西银发〔2009〕228号),进一步加强林业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全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加快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金融支持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利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为目标,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资源集聚,激活林业生产力,提升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推动林业产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进一步落实,确保林农增收和林业生态优化,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五项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遵循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按照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功能,通过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利益,引导人力资源、金融资源和林业资源的有机结合,实现市场要素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坚持政策协调原则。通过产业政策指引、财政政策引导、保险政策保障、诚信环境支撑,形成多种政策协调配合的作用机制,打造政策合力,共同推进林业经济发展。

(三)坚持产品创新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授信权限管理,创新信贷介入方式,创新抵押担保形式,创新信贷操作流程,打造符合林业经济特点的个性化信贷产品。

(四)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原则。首先在一定区域试点,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在全市推广。

(五)坚持产品的可复制性原则。设计的金融服务产品要符合我市实际,具有普遍借鉴意义,适合在全市推广运用。

三、主要内容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健全三个机制,即金融服务机制、中介服务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一)健全金融服务机制

1.扩展融资供给主体。农村信用社要依托农村网点多、贴近林区、熟悉林农的优势,创新林业信贷业务品种,增加林业信贷资金总量,确保小额信贷投放年均增长15%以上;农业银行要借助“惠农卡”、“简式贷款”等信贷工具平台,引导林业重点县内分支机构新吸收存款的70%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大力发展批发类资产、农村小额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涉林资金代发等业务,扩大涉林业务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林区。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借助林产品加工企业平台,鼓励辖外商业银行采取直贷、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金融租赁、协议资金转让等方式开展林业金融服务。

2.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各行社要加强对林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细化各类林业贷款的条件、程序和操作规程。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涉林企业和个人,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联手实行通报、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裁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3.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对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要适当扩大授权权限,增加授权品种;对基层机构自主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事前报备制;对授信企业贷款超过县级支行权限的,可采取特别转授权;对优质客户,可在信贷管理体制允许的范围内制订年限内信贷服务条款,将贷款、商业汇票、担保、贴现、开证等品种纳入“一揽子”授信额度内,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品种的需求。建立健全信贷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营销成绩显著的信贷人员,在收回贷款本息后,应按利息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4.创新信贷介入方式。按照“区别对待,一户(企)一策”原则,量身打造个性化信贷产品。遵循一般规律,首先要抓好现有信贷产品与林业经济的结合点,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富秦家乐卡等与林农的结合;票据贴现、发票融资、应收帐款质押、法人帐户透支等与林企的结合。其次要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以合作社基金3倍的额度为社员提供小额贷款。最后要突出林业经济特点,把林木、林权抵押与林农、林企结合起来,积极试点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木、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分次发放、额度内循环使用”方式,向林农发放余额在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林木、林权抵押办理简式贷款、速贷通、成长之路等信贷品种的方式,满足林业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5.科学界定贷款期限。要针对不同类别的林木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用于生活和非营林的贷款期限可设计为1—2年;对杨树等周期短的速丰林的贷款期限可设计为3—5年;对周期在10年以上的用材林,期间有间伐收益和林下经济收益的贷款,可结合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6.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凡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在其自身信用等级相对应的贷款额度内,可享受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执行城区房产(民用住宅)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对各种互助合作组织成员执行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较同等条件下非成员贷款利率优惠10%;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7.明确金融支持重点。围绕林业经济发展规划,本着先易后难、培育支点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最好、产业拉动作用最强的产业、企业或林农,作为做好林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契入点,给予重点培育。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鼓励林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复制和创新“家庭合作”式、“成员入股、按股分红、实体经营、滚动发展的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支部+协会+党员示范户”等劳动和资本有机结合的互助合作方式,推动林业经济的集约化经营。

8.加大信贷员林业知识培训。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开办培训班的方式聘请林业部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授课,通过提高林业勾图识别能力,确保实际设定抵押与实地察看的林权相符,保证抵押的真实性;通过提高材积量的测算能力,较为准确地把握抵押林权的实际价值。

9.建立政府指导、推动,以信用协会为依托的信贷协管员制度。信贷协管员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推荐,信用协会审核,金融机构审批;信贷协管员只协管不代办,主要职责是协助农信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推介、贷后跟踪管理及协助收贷;协管员的报酬可以从信贷利润中给予一定的补助,也可以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贴补。

(二)健全中介服务机制

1.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条件。凡从事林业生产的农户(大户)并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做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林改任务的,以集体保留的林权做抵押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对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未开展林改的村组,不得以集体所有权的林权作抵押。

2.落实林业资源评估、登记、过户、交易的具体部门或机构。结合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明确林权抵押登记职能。积极引导设立森林资源资产专门评估机构,加强评估人员资质培训,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有效开展。

3.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对杨树等周期短的速丰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用材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

4.探索林业融资担保方式。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独立担保、联合担保、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供林业融资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由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共同出资的林业合作担保基金。借鉴外省经验,探索由政府设立事业性单位(林权收储公司)的模式兼为森林资源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5.规范林业担保收费。担保公司可在确保正常运转的原则上按微利收取担保费,具体为:担保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按担保贷款初始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40万元以上的(含40万元)担保费按担保贷款初始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5‰。一年期以内的贷款,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期的,担保费每年收取一次。

6.建立林业资源流转制度。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制度。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建立抵押林权处置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

(三)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1.按照“农户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探索“政府引导+共保经营”,或“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森林保险途径。森林保险对象应包括生态公益林、用材林、主要经济林材种。在承保方式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业大户,国有、集体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的,投保森林面积应在符合参保条件面积的80%以上。

2.森林保险金额的确定遵循“基本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参照历史数据,按照投保树种的50%—60%再植成本确定保险金额。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确定应参照保险公司以往经验,尽量照顾林农利益,降低保费水平。

3.建立分类赔偿制度。被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为全部损失时,根据保险金额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可探索性开展对每次事故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以提高林业种植户、国有和集体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防灾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避免森林巨灾风险造成毁灭性打击,出现保险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对森林保险实行单独核算,赔付金额实行超额5倍封顶。

4.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针对森林保险设立单独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森林保险保费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5.延伸理赔服务网络。核损理赔工作应发挥乡镇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和防灾防损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0年度)。根据全市林权改革试点进度,确定西乡县为林业金融服务工作试点县,按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探索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试点工作在西乡县政府领导下,由人行西乡县支行牵头组织实施。同时,鼓励非试点县结合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实际,有选择地探索金融资源和林业资源结合的方式方法。

(二)推广阶段(2011年度)。试点取得成功后,及时总结、形成完整的林业金融服务制度、办法和流程,在全市各县区推广,力争使林业重点县的涉林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量2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林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林业局、工商局、财政局、人事局、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协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与林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人员和机构设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林业金融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比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领导小组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建立双项工作进度调度机制,及时沟通交流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金融服务情况,协调解决林业金融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为顺利推进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探索从支持林业发展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把林权抵押贷款与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对特色林业产业(如核桃、板栗、茶叶、油茶)、林工企业贷款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民2万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

(四)建立林农林企信用信息数据库。运用集中评定、短信电话采集等方式采集林权及林农信用资料,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对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林农基本资料档案表,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乡、村等基层办事机构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不断更新完善,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保证贷款的顺利发放和回收。

(五)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从2010年开始,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林业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不迟于每年的7月15日及次年的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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