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银监汉中分局关于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银监汉中分局关于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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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银监汉中分局关于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银监汉中分局《关于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
加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
汉中银监分局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村、镇(乡),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信贷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主动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变化,积极创建农村信用村、镇(乡),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托。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农村信用村镇(乡)建设,加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抢抓推进新一轮县域经济大发展的政策机遇,转换经营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进信用村、镇(乡)建设,不断提升小额信贷的营销管理水平,在为“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的进程中展示自身风采。
二、坚持标准和程序,确保实现信用村、镇(乡)建设目标
(一)全市信用村、镇(乡)创建目标。至2011年末,在我市234个乡镇、2881个行政村中创建75个信用镇(乡)、1488个信用村,培育信用农户61.76万户,分别占全市总村数、镇(乡)数和农户的50%、30%和70%。通过信用村、镇(乡)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群众信用观念,营造良好的农村诚信环境,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信用村、镇(乡)的基本条件。信用村的基本条件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等村级组织对创建工作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工作,能积极协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贷款;农户“科技兴农”意识较强,所发展的经营项目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一村一品”产业项目;信用户占到辖内农户70%以上;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总农户的80%以上。
信用镇(乡)的条件:除符合信用村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镇(乡)信用户占辖内总农户60%以上;
2.辖内建成的信用村占总村数的70%以上;
3.辖内农户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控制在20%以下(农村合作银行控制在8%以下)。
(三)创建信用村、镇(乡)的工作程序。创建信用村、镇(乡)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积极作用,由村“两委会”向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创建信用村的书面申请,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后,签订创建信用村工作协议。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先评信——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小额信用贷款授信管理及操作流程。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信用村、镇(乡)应具备的条件及村“两委会”对创建信用村、镇(乡)的申请,对信用村、镇(乡)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报上级政府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后授牌。
(四)强化动态授信管理。对信用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并实行公开授信,张榜公示。对信用村、镇(乡)的评定,每二年进行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信用村、镇(乡)称号。对信用户在授信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对其重新确定信用等级,直至取消“信用户”的资格。
三、围绕服务“三农”,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相关政策
(一)优先发放信用村、镇(乡)的信用贷款。对信用村、镇(乡)的信用农户,凭小额信用贷款证、身份证和个人名章,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站式”办结服务。
(二)放宽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包括种养业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户、农产品流通户、农民运输业户、农村服务业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三)拓展信用村、镇(乡)的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凡属信用村、镇(乡)的信用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其在农业生产、加工流转、子女就学、农民建(购)房、消费需求、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贷款需求给予扶持。
(四)科学确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各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户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和城镇区域可提高到10万元—30万元,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区域可在1万元—5万元之间掌握;联保贷款额度视农户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当提高。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再适度提高贷款额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
(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各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情况灵活确定农户贷款期限。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牧)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据情延长。原则上种植业贷款为2-3年,养殖业贷款3-5年,外出务工贷款2-3年,农民创业贷款3-5年,农户建房贷款5-10年,对农户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偿还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因自然灾害和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予以合理展期。
(六)大力推进支农信贷创新。创新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包括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推进股权质押贷款。按“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大力推广农户联保贷款。通过信用评定,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与“富秦家乐卡”业务的衔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信用村、镇(乡)建设和农户小额信贷业务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银监汉中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陕西省联社汉中办事处、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和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农村信用村、镇(乡)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督导小组。督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创建信用村、镇(乡)工作的督促指导,编制创建信用村、镇(乡)发展规划,检查指导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工作。督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银监汉中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大工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汉发〔2009〕2号)中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的要求,在县域信用环境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高度重视农村信用村、镇(乡)创建和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沟通衔接,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各方配合,夯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信用村、镇(乡)创建和农村小额贷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对参与信用村、镇(乡)创建和贷款清收工作的干部群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可予以适当奖励。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继续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管控到位。要全面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制,根据客户经理的营销能力、业务素质、前期业绩和业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贷款权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科学确定客户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对超过小额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村、镇(乡)创建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跟踪了解创建信用村、镇(乡)和农村小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对辖内创建信用村、镇(乡)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得好、效益持续提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在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将其作为支农服务评价纳入综合监管评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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