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商洛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市审计局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接受授权或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即市审计局对计划内或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审计事项,可以视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业务量和自身的审计力量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中介机构库的设立及参审中介机构的选取工作;承担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在省内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各专业主审及参审人员必须具备全国中级造价员及以上资格;本市以外注册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如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四)近三年来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

(五)自觉遵守市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核定的费率标准,自愿接受市审计局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督、指导。

(六)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第六条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审须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其他参审人员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工程师或全国中级造价员及以上资格。

(二)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三年以上参加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中介机构为被审计项目编制预算或决算、承担被审计项目招标代理、监理或者参与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或有其他业务、利益关联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参审中介机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市审计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机构资质、本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数量、注册资金、机构造价咨询执业年限等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审计入库的中介机构,并将入库名单在市审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市审计局每年初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总量进行摸底,结合审计需求情况,建立市本级审计项目库。对于县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视必要可纳入市本级项目库,并列入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

第十条审计任务的分配。

(一)任务初次分配。为保证审计质量,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审计项目任务区分资质要求,采取随机均衡抽取的方式分配。

(二)任务分配调整。在遵循随机均衡抽取的前提下,考虑审计项目特点、审计质量、进度和配备的审计力量及审计项目储备等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审计任务的分配。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的业务流程规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对所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拥有抽查复审权。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决算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参审的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市审计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开展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的审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独立审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并对市审计局负责。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廉政、质量保证金制度。经考核后入库并参与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前必须缴纳廉政保证金1万元、质量保证金1万元,确定廉政、质量负责人,严格把关。如果出现廉政、质量问题,市审计局从严追究受聘机构、受聘机构当事人以及廉政、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受聘机构的廉政、质量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审计服务费参照中、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可按以下三种情形区别计算:

(一)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进行决算审查的项目,不计基本费,只计成果费。费率根据送审金额大小,实行弹性费率。报审造价500万以下(含500万)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2.5%计取;报审造价500—1000万(不含500万)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2.2%计取;报审造价1000—3000万(不含1000万)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2%计取;报审造价3000—5000万(不含3000万)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1.8%计取;报审造价5000—10000万(不含5000万)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1.5%计取;报审造价10000万—50000万(不含10000万)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1.2%确定;报审造价50000万(不含50000万)以上的项目,成果费按照净核减额的1%确定。

(二)对于中介机构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进行决算审查的项目,采取基本费和成果费共同计取的办法核算。报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基本费率按照报审金额的1‰计取,成果费率按照净核减额的1.5%计取。报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基本费率按照报审金额的0.8‰计取,成果费率按照净核减额的1.2%计取。

(三)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审计服务费率最高限定与中介机构自愿报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审计服务费。

(四)预算审查费的标准参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完全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采取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审计结束最终由审计机关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付费方式由市审计局局务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及审计服务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年初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予以保障;年终决算时,根据审计部门当年实际实施的审计项目情况予以调整或追加。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市审计局抽查审计项目后,核减率大于3%(含3%),市审计机关将对发现的问题、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审计、复核负责人实行通报警告,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审计服务费;无特别情况,核减率大于5%(含5%),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其审计、复核负责人移送建设主管部门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我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两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计业务,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对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廉政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接受市审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执(从)业;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严禁利用参与审计之机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二十三条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淘汰:

(一)市审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年度综合测评,实行优用劣汰制,连续三年考核排名最后的将被淘汰。

(二)如果审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抽查复审后核减率大于10%及以上的)的,立即清理出库。

(三)在审计过程中,经查实存在串通项目参建单位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审计八不准”行为的,廉政、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参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9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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