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加强和统一对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应核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对出口商品企业开具合计人民币金额后,需开具外币金额的,可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设置的备注栏内注明外币金额。

三、出口商品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提高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开票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申请计算机开票备案流程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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