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函〔2010〕1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州项目推进实际,现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州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问题

21号文件是全省灾后重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给予了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的特殊政策,各县、各级部门应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好相关政策。凡列入灾后重建规划属州发改委核准又未明确执行21号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均可以执行2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项目备案监督问题

(一)依法招投标项目备案监督

灾后重建以来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由县级主管实施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州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均授权项目所在地县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监督。各县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监管。

(二)实行比选的项目备案监督

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招标规模以下的比选项目,或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比选项目,除国家和省、州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均授权项目所在县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监督。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比选项目活动的监管,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

三、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14号文件出台后,州人民政府及时制订了《阿坝州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阿府函〔2007〕227号),理顺了各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责,对我州招投标活动开展的程序、合同监管、招投标纪律作了严格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任然存在错位、缺位的现象。各级发改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1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

四、其他事宜

请各县及时转发该意见到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州直各部门要将该意见转发到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的项目推进工作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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