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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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4〕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州(不含县)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各类贷款增量实行激励考核。
(一)按州政府年初下达各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为基准,完成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新增贷款的0.1‰计算奖励。
(二)鼓励银行机构将新增存款用于我州经济发展,对年末存贷比高于全州平均存贷比的银行机构进行奖励,按高出平均存贷比的百分比计算奖励。
第四条鼓励直接融资及其他融资。通过直接融资(主要包括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信托产品、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保险直投等)和其它融资(包括银行表外业务融资)支持州内经济发展,按实际增量的1‰计算奖励。
第五条鼓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保险机构在我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按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品种保费增量的1%计算并结合服务质量满意率情况进行奖励。
第六条金融机构按照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对完成重大自然灾害政策性贷款核销本金、减免利息、保险理赔等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的,予以单项奖励。
第七条金融管理、监督及协调机构在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的情况下,其奖励按其他银行机构奖金平均数计算奖励;完成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下达目标,按其他银行机构奖金平均数的1.2倍计算奖励。
第八条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采取由金融机构申报,按上述计算奖励后,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监分局开展考核,考核内容为:
(一)将金融机构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重大金融责任事故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将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协调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目标任务管理情况纳入考核。
对协调交办事项办理差、目标管理不到位的,在上述计算奖励的30%以内酌情扣减。各金融机构应当按月向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每月数据、信息及重要情况、半年工作总结,及时办理协调交办事项,在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不及时、办理协调交办事项差的,在上述计算奖励的15%以内酌情扣减。
第九条考核奖励结果,报州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工作奖励。
第十一条州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抄送金融机构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州政府支持相关金融机构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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