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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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巴府办发〔201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助推巴中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巴中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益性、民间性和市场化、自治化的原则,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自律自治完善、功能定位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管理科学规范的体制机制,把行业协会培育发展成为行业服务的提供者、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行业自律的组织者、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促进行业协会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推动巴中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
二、降低行业协会准入门槛
(一)鼓励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
(二)放宽设立标准。打破行业协会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三)允许合并组建。允许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实行同类合并;允许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的行业协会组建联合协会。
(四)允许分拆组建。允许行业覆盖面广的现有行业协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小类标准分拆,或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分拆。
(五)扩大会员范围。允许吸纳与巴中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作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市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企业)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对国家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登记的会员数量放宽至30个。
(六)简化登记程序。成立行业协会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行业协会举办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业协会名称核准手续,将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并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拓宽行业协会职能范围
(一)提供行业服务。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培训和产业创新,培育企业品牌、产品名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组织会员开拓市场,开展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和展览展销等活动。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等服务。
(二)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组织行业企业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助措施的申请,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三)规范行业行为。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力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服务定价,制止市场垄断行为。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参与社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支持建立政府与企业、社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围绕社会需求,利用行业资源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公益服务。
四、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
(一)提高民主自治能力。健全以章程为核心,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和现代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实行差额选举。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监督理事会运作、财务制度执行和会务公开。建立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对会员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不良影响,依法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提高市场运作能力。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服务品质,壮大会员队伍,实现自我发展。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会员共同意愿,合法收取会费。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开拓市场等商务活动,承接政府购买项目,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加服务收入。依照会企分开原则,整合行业资源,建立产业园区,举办经济实体,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做强发展基础,壮大经济实力。
(四)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凝聚专家资源,集成各种生产要素,为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提供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瞄准国际国内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服务制高点,围绕行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等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促进现代服务业新业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服务平台,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成立技术创新中心或产业研究机构,形成专业化服务支撑。
(五)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建立行业社会责任体系,倡导行业协会向社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会员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劳资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行业应急处理机制,提高行业风险预警和应对公共危机能力,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保守会员单位商业秘密。
(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业协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立职业规范和保障与激励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环境,建设一支熟悉行业情况和协会运作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与大专院校合作机制,系统培养专业人才。鼓励高学历专业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探索建立包括专职人员、志愿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内的行业协会人才库。
五、创新行业协会依法监督方式
(一)完善管理架构。强化行业协会自身管理和监督,通过会务公开等形式,形成民主透明的运作机制。加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实行行业协会登记与管理分离,民政部门要加强准入登记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协会加强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为规范。行业协会要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制订行业规则等方式实行行业性垄断,形成非法价格同盟,设置市场障碍;以会企合一的形式举办与同行业竞争的经营实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三)加强评估考核。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将行业协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行业协会等级评估以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为核心,以本行业、本领域的认可为基础,以公信力为依据,加大本行业、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内部评价的权重。至2015年,完成对全市行业协会的全面评估。
(四)健全退出机制。健全行业协会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行业协会出现已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行业协会,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以及连续两次等级评估为1A等情况之一的行业协会,引导其有序退出。
六、加大对行业协会扶持力度
(一)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能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采取竞争性方式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委托给具备资质和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以契约方式受托承担政府转移的公共职能,以对价关系提供可由行业协会承接的公共产品。各级政府要制订并公布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在相关目录中明确对行业协会的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
(二)加大孵化培育力度。创建巴中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平台,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作用,努力为行业协会提供集孵化培育、项目运作、集成研究、合作交流、指导服务、评估评价、职业培训、资金支持、信息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鼓励其开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产业技术推广和自主创新、行业培训和信息技术咨询、行业调研及课题研究、拓展市场和协调贸易纠纷等有关的活动和项目,提升行业协会服务能力和巴中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各商业银行对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的行业商会给予差别授信。推动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贷款抵质押办法,建立商会为会员融资担保、商会会员互相担保的融资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引导各类资本投资行业协会所属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四)建立征询意见机制。政府出台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吸纳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调研,充分征询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并由行业协会参与推动落实,反馈政策施行效果。建立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定期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制度。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公共资源要向行业协会开放,支持行业协会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巴中市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清理不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障碍,完善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各项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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