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2011-2015年改革与发展意见2014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发展成为全市网点覆盖面广、从业人员众多、存贷款规模较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为突出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服务农民的金融纽带,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工作的重大举措,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全市农村信用社在转换经营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目标任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2011-2015年改革与发展意见2014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4〕69号)安排,进一步增强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健全公司化治理,提升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支持“三农”、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发展,2015年底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其中:巴州区联社主要监管指标在2014年6月底已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准入要求,9月底前完成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方案及申报;平昌、通江、南江县联社2014年12月底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项监管准入指标,2015年一季度进入农村商业银行筹建阶段。〔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省联社巴中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明确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重点

(一)增强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农村信用社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各类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发工资等代理业务,鼓励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特别是县(区)乡(镇)两级涉农部门资金要优先考虑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确保涉农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增强农村信用社壮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实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委统筹办、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省联社巴中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化解不良贷款。各级各部门要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各类不良贷款,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1.妥善化解政府背景贷款。要将农村信用社政府背景不良贷款化债清偿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市、县(区)、乡(镇)成立农村信用社化债领导小组,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政府、部门以及村社各类贷款本息进行全面清理、审计、认定,锁定基数。采取偿债资金清偿一部分、优质资产抵偿一部分、国有土地置换或重组等办法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目督办、市国资委等有关市级部门、省联社巴中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

2.依法清收公职人员贷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在信用社的贷款,形成不良而故意不履行担保人义务的,依照相关规定,综合运用“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等行政手段,督促其限期归还。对私贷公用的不良贷款参照政府背景贷款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省联社巴中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维权和执行力度。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的侦办、审理和执行力度。对涉及农村信用社违法放贷、贷款诈骗等贷款诉讼案件,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省联社巴中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减轻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依法减免各种税费。对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交易税等相关税费,严格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市和县(区)两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视其情况给予优惠或减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产权确权颁证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的信用社,在明确产权关系时,本着尊重历史、支持改革的原则,应予以及时补办相关权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领导、落实责任和时间表,统筹做好筹建工作方案,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依规开展清产核资、增资扩股、监管指标达标等各项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要统筹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切实帮助解决改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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