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08〕176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的意见》(巴委发〔2011〕5号)精神和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决策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并联审批,是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合作的迫切需要,目的是落实“两集中、两到位”,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一窗受理、并联现场审批、一站式办结”。

第二章平台设立

第三条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并联审批工作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分别设置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平台、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平台。

第四条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专区分别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并由所在部门按《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巴委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选派工作人员进驻专区,实行AB岗工作制度。

第三章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第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涉及主要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人防(地震)办、环保局、消防支队、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水务局、安监局、卫生局、商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等。

第六条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涉及审批服务的主要事项:1、企业投资建设(技改)项目核准、备案;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4、项目用地预审;5、项目选址审批;6、抗震设防等级核定;7、采矿权审批;8、招标核准、备案;9、重大项目初步设计审查;10、建筑工程建筑、消防、防雷、抗震施工图审查;11、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工程、水土保持、国家安全事项、安全生产设施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12、公路、征占林地或水运占道(涉河事务)审批;13、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14、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6、环境影响评价许可;17、施工许可;18、质量安全报监;19、商品房预售许可;20、城市排(取)水许可;21、环保、规划、消防、防雷、城建档案、墙改节能、人防等专项验收;2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3、房屋权属证办理;2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资质审批;25、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第七条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按“一窗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联合验收、统一收费”的工作流程运行。

(一)一窗受理。由设在并联审批专区的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窗口负责接件和初审后,转交相关部门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四川省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按规范流程运行,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后,再行受理。

(二)联合审查。一个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市发改委或市住建局接件窗口提出,由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各参与部门须将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按统一格式分别印制办事指南,通过网上公示,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公布;需要现场踏勘、图审、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提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参与,联合踏勘,现场审查论证,作出结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竞争性进入,凡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应依法予以认可。

(三)同步审批。相关部门窗口在受理审批事项申请后,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事项,即时进行审批;对有前置条件或互为前置的事项,由各审批部门按《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表通”申请表》、《中介机构办理要件告知书》、《企业和项目现场踏勘、验收会审表》等流程,同步开展审批或联合审批,出具本部门审批决定(批文)。

(四)联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业主向设在专区的接件窗口提出验收申请,随即由接件窗口的工作人员将验收申报材料分送相关部门窗口,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具体验收程序为:1、由建设业主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2、各有关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分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作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3、各部门验收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个别事项需重新验收的,建设业主需向专区接件窗口衔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窗口验收。

(五)统一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政策依据,实行收费“一表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代收费窗口统一收取。

第四章企业设立审批

第八条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涉及主要部门: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安局等。涉及审批服务的主要事项:1、企业设立登记;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3、税务登记证办理;4、印章刻制核准等。

第九条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企业经营项目无前置审批的,按照“一表登记、统一受理、并联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流程操作,整个审批过程通过“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进行限时办结;企业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的,由市工商局窗口出具前置审批告知单,分别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提前办理,完善资料。

(一)一表登记。申请人在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后,由市工商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申请表,指导、协助申请人完整准确填写,准备相应材料。

(二)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市工商局窗口统一查验、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并联办理。市工商局窗口在受理企业注册申请后,在“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并联审批通道中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并同时从网上向有关窗口发送并联办理指令,实现信息共享,同步审办:工商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公安窗口核准印章刻制;质监窗口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窗口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统一送达。企业设立审批相关证照办理结束,由申请人完善签字手续后,由市工商局窗口将有关证照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效能问责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企业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的牵头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建材、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企业设立审批的牵头工作;涉及并联审批的各职能部门是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审办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细化落实并联审批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及各环节操作规程,确保并联审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实施联合审查、现场勘验等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涉及并联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印章使用权。

第十三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实行并联审批服务总时限承诺制。投资建设项目总时限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政府审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企业设立登记总时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实行超时默认制。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相关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相关工作,视为同意,由并联审批协调小组办公室责成有关窗口即时办理,出具本单位审查、审批意见和结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派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全程监督,督促各部门在并联审批各环节履责办理到位。

第十六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依据《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执行力的规定》(巴委发〔2011〕7号)和《巴中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巴委发〔2011〕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并联审批主要工作部门岗位设置表

二、巴中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流程图

三、巴中市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四、巴中市房地产投资建设并联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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