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德阳市本级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或以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审机构为德阳市审计局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单位。

第四条德阳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参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参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受托责任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德阳市审计局应当对其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参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德阳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乙级及其以上的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等级;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四)具有建设项目审计经历,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进入德阳市审计局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年初应向德阳市审计局报送当年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名单;所报人员必须从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3年以上,具备造价员(审)以上资格的;经审核合格后,正式纳入德阳市审计局参审人员库管理。纳入德阳市审计局参审人员库的人员才能参与审计工作。

第九条德阳市审计局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情况,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德阳市审计局制定。

第十条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由德阳市审计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备选库中确定具体实施审计的参审机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德阳市审计局采用比选方式从备选库中确定具体实施审计的参审机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标准由德阳市审计局确定。

参审机构应当与德阳市审计局签订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参审机构应当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参审机构必须执行以下审计纪律和审计规定:

(一)不得直接接受建设、施工单位报送的任何资料,所有审计资料必须由德阳市审计局移交;

(二)不得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的宴请;

(三)不得私自与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发生任何接触,审计见面、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对、意见交换等工作环节必须由德阳市审计局指派人员组织参与,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四)不得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给予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他礼品;

(五)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和虚报工程决算的问题;

(七)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或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参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就审计质量和廉洁自律向审计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参审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应先送交德阳市审计局,由德阳市审计局移交参审机构。

第十五条参审机构应在接收资料1周内,向德阳市审计局提交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参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德阳市审计局报告。

第十七条参审机构应按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机关的要求限时审结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计,应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报经德阳市审计局批准。

第十八条德阳市审计局应及时组织参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就参审机构提交的书面初审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参审工作基本完成后,参审机构应向德阳市审计局提交初审报告。初审报告除应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行业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审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参审工作结束后,参审机构应将送审资料全部返还给德阳市审计局。若有资料遗失,应追究参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德阳市审计局应对参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工作由德阳市审计局人员或另聘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初步结果经审计机关复核后,方可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按规定程序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第四章考核和付费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对参审机构的审计质量和参审机构、参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使用参审机构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参审机构及复核机构或人员的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从财政投资项目的基建支出中列支;付费标准不得超过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付费方式实行直接支付,对个人付费通过德阳市审计局支付。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德阳市审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确定参审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不得与任何参审机构或者与委托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委托审计及相关工作情况。违反本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审计厅《关于严格禁止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规定之一的,取消其德阳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审机构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德阳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和今后5年内准入德阳市审计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资格,并向其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合同规定和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参审机构因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参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德阳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要求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的,其所需费用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德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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