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兴信用社两宗土地权属处置事宜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安府复[2015]46号
颁布日期:2015-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兴信用社两宗土地权属处置事宜的批复

协兴园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协兴信用社两宗土地权属处置事宜的请示》(广协管〔2015〕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研究广安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果丰片区规划及协兴镇土地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广安府发〔2005〕33号)精神,对位于协兴镇新和街1号的916平方米国有土地(其中:协兴信用社677平方米,胡阳建239平方米),以及位于协兴镇新和街247号胡德兴抵还协兴信用社贷款的154.87平方米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地手续。

二、因该两宗土地取得价款已高于当时片区基准地价,同意该两宗土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该两宗土地出让期限为40年(从当时取得土地时间起算),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此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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