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OT(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出口和港口等交通项目建设,为城市建设增添动力。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进入城市供水、供气、停车场、集贸市场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企业,依法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申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住宅产业化发展,参与奎阁新区、东南片区等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开发建设。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建设。

1.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严格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区市县工业园区建设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外来企业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培育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努力壮大产业规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传统产业通过战略重组、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民间投资、外来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步伐,不断完善产业链,优化价值链,提升核心竞争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创业孵化器、科技中介交易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技术交易与技术咨询评估、知识产权转让中介等科技服务业,鼓励民间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村镇银行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引进步伐。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和参与市场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橄榄型商贸流通民营企业群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领域,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乡流通基础设施,推进与现代商贸相配套的仓储、货运、冷链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领域,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政策资源,搭建贸易平台,引导和帮助商贸企业有针对性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引资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负责)

2.推进电子商务在商贸流通企业的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务在商贸流通、民生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积极参与打造“广安商情”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依托省内著名笫三方电子商务媒介建立“广安专区”。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加快培育本土化的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放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股期货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的法人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金补充资本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增量2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广安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建设。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改组,鼓励保险等相关行业资金投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服务产业与相关产业优势互补。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急救网络医院范围。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医护职称晋升、进修培训、评先表彰、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鼓励捐资助学,民营企业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依照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根据民办学校接受学生数量和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土地、产权、税收和社保等政策。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贡献突出的组织、学校和个人。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电业局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各类福利机构建设用地按政策减免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适当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接入安装调试费、装移机工料费等一次性收费,优惠收取通信费、收视费、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等电信业务使用费用。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托)老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广电局、电信广安分公司、广安电业局、广安爱众股份公司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影剧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按规定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支持民营文化企业争创产业品牌,鼓励民营文化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民营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职称评定、命名评比、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民间投资举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经营。鼓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旅游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支持民营企业举办各种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市文体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各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的民间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收购—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形式或通过资本市场投资参股、信托投资、委托贷款、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除国家明令禁止项目外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航电枢纽工程、航道工程与客货运配套的大型物流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民间资本,在税费、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按政策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独资或与国有开发投资主体联合参与火电站、水电站等项目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核电站。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完善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并网互联行为,加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和协调的力度。推行电力项目业主招标,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市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电信广安分公司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盐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鼓励民间资本在本市给定的区域进行钾盐试点性勘探,以探明我市钾盐储量,有利于综合开发利用。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建立矿权交易平台,完善市、区市县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构建矿权交易有形市场,引导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矿业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加快完善矿业权审批平台,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审批并及时公告审批结果和已完成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进一步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扶持政策

(一)落实好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扶持政策。

1.支持开展科技研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方案。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持续研发更新技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负责)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力争形成产品链和产业链,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

3.支持产品结构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占有率。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发展。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4.支持创建创新型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探索建立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新产品研发风险补偿机制。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负责)

5.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认定和保护、广安知名商标等。指导民营企业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对行业组织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帮助民营企业掌握运用国际规则,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应急工作,提高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民营企业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落实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扶持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和营销渠道,健全外贸、外资和外经合作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免检、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发生的摊位费、人员交通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简化和优化民营企业出入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负责)

(三)落实好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财政支持政策。

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市、区市县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市、区市县政府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局及各区市县政府负责)

(四)落实好民营企业价格收费扶持政策。

清理并取消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事务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有关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

(五)落实好金融扶持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币种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民营企业进入“贷款绿色通道”。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健全创业投资机制,落实国家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创业投资激励扶持力度,整合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完善担保体系。鼓励并规范发展担保业,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投入,不断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民营企业贷款履约保险,拓展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

四、进一步创造良好民间投资环境

(一)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机构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指导民间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统计和用工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强化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要求民营企业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打造优质政务环境。

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市、县同级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数理及流程统一。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设审批条件。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简化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缩短办理时限,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落实牵头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为项目前期和推进提供“一对一”服务,确保民间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加快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透明信息环境。

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管理体系,为民间投资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标准及废止的法规政策规定。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投资政策信息、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前景、招商引资项目、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发挥部门优势进行行业发展分析,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管理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招商引资局、市工商联负责)

(四)维护公正发展环境。

1.规范、整合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主体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督促企业及时纠正。

(市政府督查室、市级各部门负责)

2.严格行政效能监察。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可合并完成的监督检查应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有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加大电子监察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认真受理涉及民间投资的效能投诉,严肃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适时通报行政效能典型案件,并将效能监察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绩效考评。通过效能监察,切实解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行政效能建设的民主评议制度,将民主评议结果向社会通报,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监察局负责)

3.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违法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建立完善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格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广电局负责)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本实施意见所列的优惠措施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