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规范社会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动广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方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项目投资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向投资人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公开招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人,以协议的方式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投资人投资建设项目并通过提供服务、产品等方式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第四条实施BT、BOT方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BOT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集体决策,分级负责;
(二)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BT、BOT项目实行严格审批管理。按照“规范管理、一事一报、严格审批、科学决策”的原则,各区市县BT、BOT项目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本级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BT、BOT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BT、BOT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增补或调整的,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章BT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方式融资建设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交通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等属政府应承担的基础性项目;
(三)必须在短期内启动实施,且项目资金未落实;
(四)项目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有明确的回购资金来源或保障。
第七条BT项目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同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许可、安全评价等前期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
(四)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七)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八)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九)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由同级发改部门召集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业主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行招标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依法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推进工作需要,BT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BT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业主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预算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有财政评审的控制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BT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并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在招标前招商谈判中接触的有意向投资人,应当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BT项目投资人依法具有生产、建设资格能力的,可以由投资人直接组织施工。投资人不具备生产、建设资格能力的,应当邀请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家,并以投资人作为牵头人。
第十七条BT项目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符合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或联合体;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的35%,并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其余资金应当提供市(州)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近三年内无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BT项目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投资回报率所占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60%。
第十九条投资回报率以15%为最高限价,以10%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报价每增加或减少1%,相应实行减分或加分,每个百分点相应的加减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5分,最高不超过2分,具体加减分值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投资回报率以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结算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实行投资回报总包干的办法,投资人及其联合体在BT项目规定建设期内产生的资金利息、管理费用、工程费用、国家税费等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算。
第二十条对BT项目投标人技术部分的考察应当着重考察投资人的资信状况、投融资能力、组织施工和项目管理能力以及其他国家强制要求的规范标准。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BT项目投标人应当提交工程预算价5%的投标保证金。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资金、技术等非不可抗力放弃中标,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投资协议书面合同和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协议。
在签订中标合同前,投标人应当向政府指定财政账户提交工程预算控制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无息退还。
第二十三条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BT项目,可依法实行比选,但应当设定不超过15%的投资回报率为最高限价。
第三章BT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BT项目投资人应当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部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部)的设立不改变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BT项目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部)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该账户由项目公司(部)、项目业主和同级财政部门三方共同监管。
在BT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当向专用资金账户划入不低于工程控制价款20%的工程款项;其余资金款项按照工程进度提前划入。
第二十六条实行联合体投标的,BT项目投资人应当与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投资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后,其工程款项由项目公司(部)征得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从专用资金账户拨付。
第二十八条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政府会议或文件决定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的功能、规模和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广安府办发〔2012〕67号)文件执行。
因设计漏项或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勘察、设计单位有过错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由BT项目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但可以依法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BT项目从开始建设直至政府取得所有权期间,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作为资产抵押(担保)进行相关融资活动,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接收之日起30日内,BT项目投资人应当与项目业主履行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BT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应当在回购资金中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最终结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回购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交通项目可从交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BT项目投资人分期支付回购款,每年的回购款应于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回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三年回购期项目每年回购比例依次为30%、30%、40%,四年回购期项目每年回购比例依次为30%、30%、20%、20%,五年回购期项目每年回购比例依次为30%、20%、20%、20%、10%。
第四章BO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OT方式融资建设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二)公路建设、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城市公交和供水供电供气、旅游景点等关系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民利,能够依法取得收费或经营权限的营利性质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第三十四条BOT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商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报请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BOT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BOT项目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符合项目建设规模的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或联合体;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的35%,并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其余资金应当提供市(州)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近三年内无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应当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选定特许经营年限最低者为BOT项目投资人。
BOT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BOT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BOT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投资人依法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项目建设管理实体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BOT项目投资人应当向政府指定账户划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的工程建设保证金和5%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保证金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分期予以无息退还。
第三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投资人应当和项目业主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投资人应当在项目业主的协助下,立即组织开展建设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条投资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项目建设、经营期间,投资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规划、性质和用途。
第四十一条BOT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资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收费许可。经营期间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缴纳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以工程总造价的5%为计算依据,按照经营年限平均分摊后逐年上缴。项目经营期限满并完成移交工作后予以无息退还。
第四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BOT项目自建设到经营期限届满,投资人原则上不得用BOT项目及其有关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等,因本项目发展建设需要确需抵押、质押的,应当书面征得项目业主单位同意。项目业主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通过抵押、质押获取的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发展。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投资人应当负责清偿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债务,经国家审计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业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BT、BOT项目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或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或因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业主除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保证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投资人赔偿。
(二)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工程累计停工超过三个月,项目业主按约定终止合同,投资人必须按业主要求及时撤离清场,已完成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定金额为基数,在扣除项目业主损失后,支付给投资人,同时取消支付投资回报,并不予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保证金)。
(三)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投资人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项目业主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20天内仍不能进行保修工作的,项目业主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投资人全额承担。
第四十四条项目施工、勘察设计、咨询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依法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建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十五条项目业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BOT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其他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BT、BOT项目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应当包含投资协议合同和施工合同。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应当写入标准文本并作为不可删改条款。
第四十七条在BT、BOT项目实施中,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BT、BOT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印发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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