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1.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的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不断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促进广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服务,其服务成果作为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依据,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遵循质量第一、信用至上。

第四条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开放竞争、提升效能,优化整合、分类规范”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项目及时限

第五条对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市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目录管理的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可研深度、勘察设计、开工准备、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编制的服务项目及完成的最高时限如下:

(一)可研深度阶段(10项)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中介编制报告18个工作日内;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介编制报告18个工作日内;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审查,中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方案)10个工作日内;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介编制报告书(表)30个工作日内;

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介编制报告书30个工作日内;

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中介编制报告书(表)30个工作日内;

8.地震安全性评价初审,中介编制评价报告(方案)30个工作日内;

9.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中介编制报告(方案)30个工作日内;

10.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中介编制预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

(二)勘察设计阶段(5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介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60个工作日内;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中介编制设计专篇20个工作日内;

3.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建设(其它)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中介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30个工作日内;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中介编制设计评估报告4个工作日内;

5.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介编制设计方案30个工作日内。

(三)开工准备阶段(1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中介编制招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

(四)竣工验收阶段(6项)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中介编制检测技术报告及评估4个工作日内;

2.修建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中介编制安全性能检测报告5个工作日内;

3.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介编制验收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

4.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建设(其它)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介编制验收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监测站编制监测、调查报告(表)45个工作日内;

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介编制技术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服务程序

第七条制作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机构制作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应注明项目办理的依据、流程、时限、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在受理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时,应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办理事项所需资料,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依据。

第九条指导补正相关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在受理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时,对不影响技术性审查的资料缺失,在向项目业主指出并在行业管理审查结果前补齐后,予以受理;对非关键性申报内容错误,及时帮助项目业主当场更正。

第十条出具受理通知书。中介服务机构受理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或整理资料,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报告书或审查意见,并将报告书或审查意见送达项目业主,待相关部门确认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办结所有手续。

第四章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信息对外公开制。

(一)执业公示制。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服务事项、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在营业场所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费公开制。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统一接件、统一审查、统一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按低限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服务承诺制。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项目内容、程序、时限、责任和收费标准,向项目业主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限时办结制。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项目服务事项时,应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最高时限内完成或予以答复,办理时间从受理项目当日算起。

(三)合同管理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应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并将本办法中有关服务规范的内容纳入委托合同,并严格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优化内部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重大项目服务“绿色通道”。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中介服务机构法人代表为本机构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批前置服务的执业行为、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监管。各中介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要对本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全程跟踪,把责任落实到服务的每个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服务事项监管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监测调查报告》等数据采集、报告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三)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书(表)》等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四)市防震减灾办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评估方案》的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等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六)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和审查过程的监管。

(七)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设计技术评估报告》、《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技术报告》等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八)市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等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管。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杜绝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对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荐,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其网站上公示,供项目业主自主选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导致项目业主多次提供资料的;

(二)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因收费问题影响项目办理时限的;

(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失误造成服务项目延期办结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受到项目业主投诉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服务项目有关规定应予以处罚的。

第二十条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被行政处罚或法律责任追究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给予信用降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服务未进行有效监管的,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绩效办按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扣减绩效考核分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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