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广府办发〔201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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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
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12〕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为支持金融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政府、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清贷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
(一)在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新设全功能银行分支机构,正式开业后给予适当的运行补贴。
(二)对域外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全功能分支机构的,以及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三)鼓励企业或项目业主多渠道融资。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银行间资金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按照融资额度,专题报市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对保险业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补助。
(五)金融宣传、学习培训专项支出。
(六)银行机构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照总量增幅、存贷比、呆坏帐处置、不良贷款控制等),年度综合考评按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金融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按照全市统计口径,银行机构新增存款的70%以上投放广元的,奖励2万元。
(八)对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中央财政奖励办法兑现应由市本级财政配套的奖励资金。
(九)对成功创建省级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的,给予相关县区政府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十)对较好完成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逾期贷款清收任务的县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清贷办另行制定。
三、工作程序
上述金融业发展专项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末,相关单位(部门)填报《广元市金融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对相关单位呈报的奖补事项进行核实,分别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对相关单位的奖励、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统一管理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奖励、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此前对金融业发展工作的各项奖励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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