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办等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办等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办等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办、广元银监分局、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意见
市财办广元银监分局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为有效解决我市部分地区存在的金融竞争不充分、机构覆盖率低和“三农”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大力支持城乡统筹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广元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有效支持我市“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遵循金融运行规律,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密内控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发展壮大自身实力。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坚持六个结合,服务好县域经济发展。业务拓展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与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与发起银行的管理、产品、客户资源相结合;与政府扶持和农村保险相结合。村镇银行可用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所属县域内运用,并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不能跨区域流动;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投资人投入的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并且“只贷不存”,以实现将城市资金流入农村的目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只向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金互助合作的合作制新模式。
二、总体目标
严格坚持“四有原则”,即:出资人有意愿,试点地区有需求,筹建机构有条件,新机构开业后有前景。严格遵循银行发起、承担主责,出资自愿、符合条件,党政搭台、搞好服务,监管把关、确保质量的试点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升试点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在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方面力争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国有商业银行县(区)机构在我市实现全覆盖,农村信用社网点在我市乡镇实现全覆盖。
二是支持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发展壮大,在条件成熟后,支持其机构网点在我市“四县三区”各乡镇跨区域设置;力争2年内其分支机构网点累计达到5家,三年内分支机构网点累计达到8家。争取再创办1家村镇银行。
三是支持苍溪县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及时总结、探索可复制经验,在政策允许、条件成熟时,在农村山区逐步推广,继续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四是支持外来投资者在地震极重灾区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加大对地震极重灾区县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满足灾区“三农”金融服务的需求。力争在2010年底在地震极重灾区县成立1—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是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对前期试点且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改造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支持目前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区)按照扩大试点的要求,创造条件,力争每个县(区)建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六是鼓励支持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11年前首先在苍溪县建成广元市首家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
七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三、政策措施
(一)广元银监分局要认真研究和掌握有关金融方针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以防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隐患。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靠自身努力外,更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键是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对已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要继续落实和完善。各县(区)政府要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制定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尤其要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如免税政策、亏损财政补贴政策和建立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等。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纯农民发起组建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又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开办费、营业场所的租赁费和安全防护设施达标等费用相对较大。各县(区)政府要给予有效的财政支持,以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努力为农村信用改制为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提供良好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以不加任何附加条件的受让土地使用权或政府捐赠现金置换农村信用的不良资产,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
(五)支持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平台,协调解决好资金的存量问题,同时积极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有效支持广元的经济建设与发展。
(六)市人民银行要主动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解决好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结算问题,以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汇兑业务等尽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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