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以壮大国有资本和地方财政实力,增强政府对国有经济的调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央、省属和外地在广元境内设立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管的一级企业,以及市级融资平台及其所属重要子公司。
第三条市政府开展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奖励对象是企业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央、省属和外地在广元境内设立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经营班子(即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对上年度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奖励的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并负责于3月底前组织实施,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市政府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奖励资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对上年度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市属亏损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纳入考核奖励范围。
第二章央、省属和外地在广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
第六条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履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指标。包括:
1.“入库税金”及其“增长率”指标。其中:
(1)“入库税金额”指标。指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入库税金(不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受托代征的税款)扣除免、减、抵、调和财政支持部分等我市(含市级和县区级,下同)实得部分。按企业(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在我市上缴部分统计。
(2)“入库税金增长率”指标。指上年度入库税金增长额与前一年度入库税金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入库税金增长率=〔(上年度入库税金总额÷前一年度入库税金总额)-1〕×100%。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指上年度在广元境内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基本建设投资额,不包括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履行社会责任指标。包括:
1.“新增平均从业人员人数”指标。指上年度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比前一年度相应数值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上年度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前一年度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
2.“维护企业稳定”指标。指上年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分析和掌握不稳定因素,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3、“安全生产”指标。指上年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指标控制在上级安全部门下达的指标以内。
第七条考核指标总分100分,其计分办法为:
(一)经济指标基本分75分,其中:
1.“入库税金”及其“增长率”指标基本分55分,其中:“入库税金额”指标为35分,“入库税金增长率”指标为20分;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基本分20分。
(二)履行社会责任指标基本分25分,其中:“新增平均从业人员人数”指标为9分;“维护企业稳定”指标为8分;“安全生产”指标为8分。
(三)各考核指标的具体计分(加分或扣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及排名的计算方法为:
(一)年度考核时,以第七条所列考核指标所对应的基本分作为基准分。
(二)某项考核指标的得分计算:该指标排位第1名的企业得基准分;自第2名起每降低一名位次,则以基准分为基点降低1%,即:第2名得分=基准分×(1-1%),第3名得分=基准分×(1-2%),依此类推。
(三)将全部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企业考核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各企业考核指标的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即为该企业考核指标的综合排名。
第九条考核奖励的程序及办法:
(一)企业应当于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上年度的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税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入库税金相关资料和与履行社会责任指标有关的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审核组,对企业申报的上年度考核指标数据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考核计分,并依据考核指标的综合得分进行综合排名。
(三)对综合排名前5名的企业经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8万元;三等奖2名,奖励5万元。
对于身兼多职的企业经营者,仅选择其中一个职位获得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对上年度在入库税金、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贡献按高于10万元设置特别奖。
(五)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广元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六)对经考核获得奖次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年度广元市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先进国有企业×等奖”荣誉称号。
第三章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贡献考核奖励
第十条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履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指标。包括: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其中: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指标。指在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影响后的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与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减因素,是指《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所规定的客观增加或减少因素。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指在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影响后的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与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2.“上交税费”及其“增长率”指标。其中:
(1)“上交税费”指标。指上年度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合计金额。
(2)“上交税费增长率”指标。指上年度上交税费增长额与前一年度上交税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上交税费增长率=〔(上年度上交税费÷前一年度上交税费)-1〕×100%
3.“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其“增长率”指标。其中:
(1)“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指标。指上年度实际上交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等)。
(2)“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增长率”指标。指上年度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增长额与前一年度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增长率=〔(上年度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前一年度上交国有资本收益)-1〕×100%
(二)履行社会责任指标。与第六条“履行社会责任指标”相同。
第十一条考核指标总分100分,其计分办法为:
(一)经济指标基本分75分,其中: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基本分30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额”指标为16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为14分;
2.“上交税费”及其“增长率”指标基本分25分,其中:“上交税费”指标为14分,“上交税费增长率”指标为11分;
3.“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其“增长率”指标基本分20分,其中:“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指标为11分,“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增长率”指标为9分。
(二)履行社会责任指标基本分25分,与第七条“履行社会责任指标基本分”相同。
(三)各考核指标的具体计分(加分或扣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及排名的计算方法,与第八条相同。
第十三条考核奖励程序及办法为:
(一)企业应当于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申报。申报时,需附报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及与考核指标有关的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授权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企业申报的上年度考核指标数据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可深入企业现场审核)进行考核计分,并依据考核指标的综合得分进行综合排名。
(三)奖励面设定为不高于30%,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其余为三等奖;获得奖励的企业经营者最高可获得的奖励额度为:一等奖8~10万元,二等奖6~8万元,三等奖4~6万元。
具体奖励额度由考核组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四)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广元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对经考核获得奖次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年度广元市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先进国有企业×等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奖励分配办法为:
(一)企业经营者为正职(即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市政府审定的个人最高奖励额度(系数为1)给予奖励;企业经营者为副职(即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根据个人的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履职情况和内部考核结果按市政府审定的个人最高奖励额度在系数的0.5~0.8之间确定并计发奖励。
(二)企业经营者名单及其具体奖励额度,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核定。
(三)对于身兼多职的企业经营者,仅选择其中一个职位获得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奖励办法,对县区属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实施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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