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发[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5]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解决我市企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用于帮助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不含酒类企业)归还即将到期贷款的搭桥周转资金。

二、资金来源

(一)担保资金:应急转贷资金设定专门的担保资金。担保资金由市政府出资1亿元,市国资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由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担保公司)。

(二)应急转贷资金:兴泸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下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将担保资金专户存储在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8倍的放大比例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应确定专门的办贷机构办理此项业务。

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不能突破兴泸担保公司单户担保限额。

三、支持对象和条件

在泸州市区域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税收缴纳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行业重点企业。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诚信度高,无经济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并经原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出具《续贷授信通知书》,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四、资金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

(一)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

(二)应急转贷资金费率标准:合作银行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50%收取贷款利息(10天:上浮40%—50%;20天:上浮30%—40%;30天:上浮20%—30%),兴泸担保公司按0.1‰日息计收担保费。

五、转贷和续贷资金监管

(一)企业在合作银行和原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兴泸担保公司监管。转贷、续贷资金须划入兴泸担保公司监管的账户,确保转贷和续贷资金进出“封闭式”运行,以保障资金安全。

(二)企业续贷由原贷款银行市级分行进行承诺,并出具《企业续贷承诺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续贷承诺书》标准文本不得修改或附加条件,以保证应急转贷资金能够及时归还。原贷款银行市级分行需确定专门的办贷机构和人员办理此项业务。

六、建立会商审查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行业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审核委员会和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市财政局及市金融办为成员的部门联席会。部门联席会按照《管理办法》对企业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报审核委员会审核。

七、资金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40个工作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组成的部门联席会审查通过后向审核委员会申报,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担保公司推荐。

(三)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以前向兴泸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提出应急转贷资金贷款申请,兴泸担保公司根据审核委员会意见和企业具体贷款情况进行审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四)合作银行收到《担保函》后,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并将应急转贷资金划拨到企业在原贷款行账户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贷款。

(五)原贷款银行发放续贷贷款后,企业应及时将续贷资金划转到合作银行的账户,合作银行应及时扣款归还转贷贷款资金及相关费用。

(六)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时应附申请报告、申请表、原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及凭证、原贷款银行出具的《续贷授信通知书》、《续贷承诺书》、审核委员会推荐函及企业相关资料等。合作银行按规定收集申请借款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七)应急转贷资金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等具体办理流程按银行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应急转贷资金贷款担保的受理、审核、审定等具体办理程序及核保规定按兴泸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和兴泸担保公司要严把应急转贷资金审查和审核推荐关,对于相关部门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原贷款银行及贷款当事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如因当事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办理续贷,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无法回收,企业须将原贷款抵(质)押物提供给兴泸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并且原贷款银行和企业必须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原贷款银行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按原贷款方式足额按期续贷,如因原贷款银行的原因导致续贷资金不落实而致使应急转贷资金未及时足额归还,原贷款银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市政府还将取消该续贷银行享受的奖励政策、取消在该续贷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并向人行和银监及其上级机关通报。

(四)兴泸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及时到位和续贷后及时回笼。

(五)兴泸担保公司应每月10日前按时向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上月应急转贷资金的发放、担保资金使用情况。

九、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