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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眉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通知
眉府函[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单位、部门:
1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通知》(川府发〔2015〕2号),现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同时,请市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参照省直部门目录,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各区县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20150122160708-893825.pdf,20150122160832-327625.pdf,20150122160955-165806.pdf,20150122161146-3860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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