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和区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和区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区县核准权限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眉山市管辖范围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执行。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跨区县,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除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外,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由东坡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核准目录”中明确由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核准目录”中除明确由国家、省、市核准的项目外,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核准;除跨区县的项目外,扩权县执行市级项目核准权限,市级工业园区、岷东新区按市委、市政府授权执行市级项目核准权限。

四、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五、企业投资项目区县核准权限如下:

(一)水利:不跨区县的小(二)型水库、其他水事工程。

(二)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的规定核准。

(三)热电站: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

(四)风电站: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

(五)电网工程:35千伏以下项目。

(六)公路: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及以上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且符合规划的项目。

(七)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岷江、青衣江以外,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及以上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且符合规划的项目。

(八)内河航运: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及以上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且符合规划的项目。

(九)城建: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及以上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其他城建项目。

(十)社会事业: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东坡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六、同步下放项目核准前置要件审批权限。对下放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审批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区县管理,市、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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