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眉府发〔2010〕37号
颁布日期:2010-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

眉府发〔201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为基础,以促进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为重点,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促进金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总体目标

(一)发展壮大金融产业。大力发展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产业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业、金融租赁业及其他金融配套产业。到2015年末,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3%,力争达到3.5%,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突破500亿元,保费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

(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和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异地金融机构落户眉山。到2015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含县级农村信用社)力争达到46家以上,其中新培育和引进各类金融机构14家以上;新增国内外知名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6家以上。

(三)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到2015年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5%以内,金融案件执结率达到80%以上。

三、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四)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对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重点发展表外业务、现代化的支付结算业务、投资理财和财务顾问业务,促进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拓展金融同业合作,探索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合作的途径,积极发展交叉性金融工具和业务品种。

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五)着力加大信贷投放。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和眉山银监分局要认真研究国家宏观信贷政策与支持地方发展的结合点,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实现存贷款的年均增幅、增量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六)有效调整信贷结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统筹安排信贷资源,支持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眉山银监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融资培训和信贷辅导。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践行社会责任、让公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服务创建活动。

五、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八)支持金融改革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增设区县级支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动组建眉山市农村商业银行。

(九)引进异地金融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异地银行、保险、证券以及期货等各类金融机构到眉山设立分支机构。

六、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十)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建立资本市场专业服务平台,引导、支持优质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或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搞好企业上市融资培训,推动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引进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发展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支持和推动本地证券营业部开展期货代理业务。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七、发展完善保险市场

(十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开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探索发展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融资机制,探索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探索保险资金的应用方式和途径,努力争取保险资金运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十二)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继续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积极探索开展规模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险试点。积极开展森林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全面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在公众聚集场所、高危行业、境内外旅游等领域积极推广责任保险。

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做大做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注入优良资产,将公司发展成为经营业绩突出、融资功能强大、综合竞争力强的投融资实体平台公司。

(十四)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协调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适时建立担保行业协会。

(十五)发展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发展各类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银行拓展金融租赁业务,扩大金融租赁资金来源,开拓金融租赁业务模式。

(十六)有效改善中介服务。加强政府对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健全行业自律组织。重点发展一批实力强、水平高、讲诚信的中介机构。

(十七)全面发展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性特殊工商企业。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发展典当公司等融资性特殊工商企业。

九、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加强金融生态宣传。通过会议、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推动社会诚信建设。金融机构要依法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抓好企业诚信建设,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树立诚信企业榜样。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打造诚信政府。

(二十)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系统,形成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不守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

十、引进培养金融人才

(二十一)引进培养金融人才。完善引进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选拔一批高学历、高职称的金融人才充实政府重要部门和金融机构。设立眉山市经济金融发展智库。对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

(二十二)加强金融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督促,适时向金融机构提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市政府金融办要抓好全市重大金融活动,牵头组织召开政银企座谈会和项目对接会。各区县政府要建立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未正式成立金融办的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设立相应机构。

(二十三)加强政府资源统筹调控力度。按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可用于调配的财政增量资金存放、政府类公司银行开户、国有企业上市保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保等地方政府资源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

(二十四)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将金融发展目标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设立专项资金,严格考核奖惩,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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